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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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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二、控制乌鲁木齐市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1.加大财政对政府融资的集中统管力度。

  建立地方政府偿债机制。政府在清理现有债务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必须由政府负担的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单位,明确财政部门在同级政府债务管理中的牵头作用,实行由财政部门为主,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财政部门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财政收支、各职能部门提供的项目可行性方案,确定短期筹资方案、还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中长期融资规模、偿债期限等。并定期对已有的政府债务进行分析和督促,确保政府债务按时偿还。

  2.逐步建立各项政府债务监控、预警机制。

  (1)建立和完善动态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系统。

  ①建立能合理反映地方政府负债的风险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控,随时把握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债务规模、债务结构和风险状况。通过对债务依存度、负债率、偿债率等指标动态分析和评估,将已经发生的各类债务风险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呈现出来,从而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透明度。债务信息的充分披露是债务监控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②建议在“金财工程”框架内加紧研究开发政府债务统计系统,将政府债务统计作为年度常规任务明确起来。完善分地区、分级次、分种类、分项目的专项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效率。

  ③推动试编政府债务预算的尝试。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编制政府债务余额、新增债务、年度还债等政府债务预算,为政府决策及社会公众提供综合、完整的信息。对直接显性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数量和期限,制定中长期偿还计划,并建立相应的偿债基金;对直接隐性债务,应预测未来各年度的支出缺口,制定弥补支出缺口计划;对或有显性债务,应坚持“谁借谁还”的原则,清偿债务,必要时可用法律手段进行追讨;对或有隐性债务,应加强管理,尽可能在经济、社会领域“就地”化解;对无法追讨的或有显性债务和无法“就地”化解的或有隐性债务,应纳入直接显性债务进行清偿。以此,逐步将隐形债务显性化、或有债务明晰化,减少动态反映地方政府债务的复杂程度。

  (2)规定债务形成程序,控制新增债务风险。

  ①建立“借用还”与“权责利”相统一的债务管理体制,建立举债评审、偿债责任追究、偿债准备金制度。通过编制政府债务预算,把债务预算纳入复式预算,提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能力,从制度上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②增加债务总规模的刚性限制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3)提出债务结构调整原则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①明确地方政府债务结构,分清责任。将各类地方政府债务按照债务来源划分为以下四类:由中央政府或上级地方政府转贷形成的债务,地方政府应当做好资金使用监控、偿还责任划分等工作。地方政府自行举借或授权所属部门举借的债务资金。其形成的债务即为乌鲁木齐市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债务风险管理的职能,并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指导。

  ②划分偿还期限和资金用途,分清轻重缓急。偿还期限往往是由资金用途决定的。政府举借债务获得的资金,通常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经常性支出、应急支出等三个方面。参照国内商业银行对贷款期限的划分,可以对地方政府贷款按照期限划分为三类:第一,长期债务,偿还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债务。第二,中期债务,偿还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债务。第三,短期债务,偿还期限为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长期债务一般是为了筹集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等资本性支出资金。这些项目建设周期长,收益慢,因此客观要求具有足够长的还款周期,否则就会加重地方政府的现期财政负担,这部分债务占债务总规模的合理比例应该是比较大的,一般应大于80%。短期债务一般用于政府经常性支出和应急支出,只能用于年度内周期性短收的情况,一般不能用于弥补财政赤字,短期债务比例应当非常低。中期债务介于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之间,其比例也应当介于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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