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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改革化解土地财政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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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三)房地产税负结构不合理我国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偏轻,而开发流转环节税负过重,致使房地产存量过多。由于我国房地产税收主要集中在开发流转环节,持有房地产几乎不存在税收负担,其结果是,一人拥有几套乃至几十套普通住房,将不在征收范围之内,可以豁免,不能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活动。

(四)房地产税种设置简单,征税条款不详细,漏洞较多例如1987年通过《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该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此税的功能是为了保护耕地。但在实践中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将被使用土地不作为耕地上报从而就无需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名不副实,难以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由此可见,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已进入基础性制度建设阶段,必须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房地产税制。

五、房地产税改革思考

十八届三中全会有一项重要部署就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新一轮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无疑是解除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顽疾。当务之急就是调整中央和地方在财权和事权上的分配。在上收部分事权的同时,中央应适度下放部分财权,以稳定地方财源。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改革作为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化解土地财政也要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重新考虑税种的征收范围,避免税源的遗漏从理论上说,对于在某个地区拥有房地产的居民而言,房地产具有固定地点,不能随意移动,地域性强,而且与每个居民息息相关,同时房地产的增值以及利用房地产所获得收益的高低与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地方政府所提供服务质量的优劣密切相关,不论是企业财产还是居民个人的住宅都要享受到来自各级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房地产税征税范围也应当覆盖全部城乡范围,不分内资外资,不分城市农村,不分房产地产,应当一律纳入征税范围。

(二)加大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增加房地产保有成本征收新购房产税,加重房地产保有成本,这对房地产投资和投机行为产生限制。这种调控方式,对于多套房产拥有者来说,今后可以自由的选择出租或者出售,减少房产闲置率,提高住房的利用率,并使房价趋于合理的水平。

(三)设计合理的计税依据,符合经济的发展例如将房产税按房屋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办法为按房屋的评估价值计征,改目前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的办法统一为从价计征。

(四)房地产税的改革还应与土地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分税制的改革不完善是导致土地财政的重要原因,但是我国的土地制度也是产生土地财政的罪魁祸首。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地方政府的土地垄断使得私人不能进行土地交易,只有解决土地制度问题才能更好的完善房地产税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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