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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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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总的来说,我国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相对较大,而财权范围相对较小。事实上,这也是实行分税制国家的普遍情况。问题的关键在于,首先,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应有明确的界定;其次,中央可以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弥补地方财力不足。我国在这两方面都很欠缺。

二、税权横向划分上存在的问题

自1984年以来,我国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由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并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制定各种税的暂行条例;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法、税收暂行条例和行政法规,制定税收实施细则和规章的中央税收立法权横向划分复合模式。实际上,我国授权立法的比重很大。

在现行税法体系中,除《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和《农业税条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以外,其余都是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暂行条例。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处于虚置和弱化地位,不符合税收法律原则,使得税收立法层次较低,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被降低。

财税机关对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法律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实质上也变相分割了税收立法权。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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