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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我国政府预算的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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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1

预算编制的指导方针,是在宏观经济预测和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澳大利亚内阁有“联合经济预测小组”以及“收入和支出分析小组”,他们是由专家和综合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负责宏观预测和政策方针的制定工作。我国也应建立一个专门的组织,这个组织由专家、技术官员和政治家组成,在吸收社会各界人士观点的基础上,以国民经济计划及政府的工作重点为指导,形成一份年度的政治经济形势判断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财政部门提出的指导所有政府部门编制预算请求的纲要。其应该在各级预算编制之前,及早下达。

目前我国政府预算中,中央下达的当年预算收支指标比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等指标较晚,地方要等这些指标下达后,再编制这部分配套的预算,虽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可以留有余地,但这种人为地造成预算的空缺,直接影响了预算严肃性和法治性。

(二)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分类制定定额,真正地实施好定员定额管理

实行经费“定员定额”管理办法,实际上就是在编制预算时按照单位的定编数和人均经费标准核定预算,要求财政部门准确地掌握各单位的定员编制和制定合理的定额标准。但财政部门虽掌握人员编制数,也有支出标准,却不尽科学合理。其主要问题是:人员管理粗放,不能及时掌握各单位人员变化情况,人员和经费不能实行动态管理,因而制定出的定额标准与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定额标准缺乏科学合理性,定额标准的高低不是按照单位的职能进行确定,造成部门之间苦乐不均,相互攀比,形成管理上的被动。目前,我国制定定员定额标准程序和方法是:定额标准是根据财力可能,结合部门的工作量、占有资源、实际支出状况及部门分类,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制定的。首先测算出各类部门的单项基准支出,在单项基准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同类部门的分档定额标准,然后确定各部门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制定定额标准既要依据国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又要考虑目前各部门普遍的支出水平。人员经费的定额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的工资制度和其他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核定,有文件规定开支标准的,一般以文件规定为准;没有文件规定开支标准的,要适当考虑实际情况和实际支出水平来定。

定员定额标准制定以后,要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因为定额的制定来自于客观现实,对通过实际执行反映不尽合理的定额标准要进行修订。另外,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及国家政策的调整,定额的标准也应相应进行调整,以保证定员定额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三)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为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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