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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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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1

传统税收分期征管,是与会计分期紧密相关的,因为在手工做账和报税条件下,会计和纳税循环中的每个步骤都需要耗费一定数量的人力及笔墨和纸张,信息提供的成本也较高,工作的效率低、周期长,不可能随时供人查阅会计和税务信息,必须划分出一定的会计期间,分期纳税和报告,进而出现了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以及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等会计方法,而这些会计方法却不一定符合税法的原则,这是会计核算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时间性差异)的重要原因。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计算机强大的数据记忆、处理和传送功能,消除了手工做账高成本、低效率和低质量的障碍,从而在信息成本和信息时效性上,都可能缩短会计期间、提高纳税的及时性,如果有需要,无需等到会计期末,只需点击鼠标即可随时获取所需的财务信息,甚至是某个时点的会计报表。这就减少了传统会计分期的时间断点,弱化了会计期间的意义(当然不是完全消除会计期间),期末报告的重要性大大降低了;而且对那些与会计期间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一系列的影响,比如,电子货币的普及使结算渠道更加通畅,因而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等会计方法,逐渐减少,界定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必要性也会逐渐弱化,长期内来看,会计核算和税法的时间性差异会逐渐减少。

同时,税务机关可以积极利用网络技术随时掌握纳税人信息,实现即时监控、即时征收。这样,纳税期限有望缩短,比如,企业所得税可以实现按月(或周)预缴,而不必按季度预缴,从而增强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平稳性。

(三)对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的深远影响。

比如,对现行所得税确认有深刻影响。现行所得税法主要立足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于有形商品和无形财产的销售和使用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和适用税率。然而在网络经济中,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交易与传输,使得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如网上信息服务和数据销售业务中,电子书籍、报纸、CD及计算机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易被复制和下载,就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有关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易于造成课税对象的混乱,从而难以判定其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的手段。

又如,对增值税确认有巨大影响。现行的增值税都是根据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确认销售目的地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就数字化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其用户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尤其是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当然也不纳关税,从而影响了本应缴纳增值税的税基,进一步对于非网上形成的进口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此外,由于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贷款来源变得更加困难,难以明确征税还是免税,进而影响了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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