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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单从微观层面考察,或者说单从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立场来看,二者存在着融合的内在需要,混业经营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利大于弊的,但若从控制宏观金融风险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角度来看,在缺乏配套的制度安排的条件下,混业经营总体上是不利的。能否成功地推行混业经营制度,关键在于是否能在银行业务部门和证券业务部门之间建立起两道“墙”:一道“墙”用来阻隔非法的信息流动以保持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另一道“墙”则用于防止风险在部门之间的过度扩散和放大。这两道“墙”的建立不仅取决于监管机构能力的提高,同时也取决于公司业务部门相关人员自律能力的培养。
三、关系型发展模式的利弊
由于单纯的附属发展模式和独立发展模式都有自己的不足之处,在利益的诱致下,近年来,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上逐渐出现了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一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而随着这种制度创新的产生,证券业逐渐出现了第三种发展模式——关系型发展模式。
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发起成立的多样化金融集团公司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公司所下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中,银行与证券公司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有着密切联系的法人实体。独立性体现在财务上,而密切联系体现在它们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共享着集团内部包括客户资源的一切资源。德国的德意志银行集团、美国的花旗集团以及英国的劳埃德信托储蓄集团、巴克莱银行集团、国民西敏寺银行集团都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崭新的制度作为自己进一步发展的制度平台。
证券业发展的三种模式及我国券商的选择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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