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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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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六)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在国内税收中,由于国家主权的唯一性,网络经济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还不是太大。然而,对于国际税收的影响却极其深刻。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难以判定是否为本国居民。其次,引起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一般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网络经济中,“一址多机”的电子信箱使得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判断,因而所得来源地难以判断。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数是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如果只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其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甚至完全丧失,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重要的税收问题。第三,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进一步采取统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七)对货币计量手段的巨大冲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充当了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然而,网络经济中,知识和人才日益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企业和公众越来越重视经营战略、技术开发、信息沟通、人才储备、地理位置、产品的信誉度、环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非货币性因素,网络导致信息的畅通,进一步导致企业形象宣传的地位大大上升,由此增加的“商誉”成了企业最重要的经济收益之一,然而,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这些因素和相应经济收益却是难以用货币简单度量的,也谈不上纳税,对于货币性收益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冲击了税负公平原则。
二、应对网络经济的若干税收对策
税务实践和理论是特定经济环境的产物,应当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笔者认为,税务立法应该首先体现鼓励网络经济的精神:对于网上形成的有形产品的交易,可以参照传统税法征税,而对于无形产品的电子商务,则应该尽量体现既完善税法、又“轻税薄赋”的思想。建议税收对策遵循以下原则:
1、纳税人的认定要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税人实质上是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的范围的一种限定,要从以往强调形式上的静态纳税实体的观念转变为本质上的动态纳税实体观念。比如针对网上形成的应税交易,不管其有多少个部门或多少个独立的企业所组成或参与,或者是虚拟公司之间,只要存在经济利益的转移,或曾经发生过应税行为或项目,其实质就是纳税人;针对“无纸化货币”交易的特点,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设想建立“网上交易即时税务监控系统”,跟踪记录电子商务;对于虚拟公司等纳税主体的不稳定性趋势,可以采取“逐日网上纳税”方法,力求做到“即时公平征税”。
2、针对税种确认和现行税法体系受到的挑战,应该及时加强相关的研究,适时制定相应的税务法律规定。总的来说,确认税种时,应该体现交易的实际收益者承担税负的原则,而相应的税法体系应该体现鼓励电子商务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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