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后银行业收益成本分析
编辑:
2013-12-17
第五,落实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自主权。要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赋予商业银行经营的自主权,商业银行除了拥有业务经营和自主权以外,还必须拥有工资、人事方面的自主权。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用人方面存在很大局限性。尽管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名义上是企业,但工资、奖金的发放办法受到严格限制。
第六,完善中央银行监管体系。需要特别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在监管内容上必须将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与违规经营区别开来;在监督方式上,以合规性监管和非现场检查为主:在监管效率上,应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在监管力度上,真正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外资银行一视同仁。
(二)有效监管外资银行追求高额利润、或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外资银行进入中国最根本的决定性动机。除此之外,外资银行还存在着开拓外国市场、分散风险,以及全球战略等动机。问题在于如何将外资银行给中国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为此必须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可考虑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第一,尽快完善外资银行管理法规。199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目的在于从业务审计方面对外资银行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但是,目前中国还没有完整的《外资银行法》,显然不利于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控制外资银行进入速度。许多国家都采用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来源国分布、总数以及每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数量的方法、从而确保本国银行在银行体系中的份额,以防止外资银行对其国内金融市场的垄断经营或控制。例如希腊、韩国、墨西哥、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土耳其等都对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限制。中国台湾省每年准入的外资银行仅2-3个。美国制定的综合监管标准(CCS)十分严格,许多外资银行都被拒之门外。中国应当借鉴国外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准入条件和监管措施,控制外资银行的进入速度。对外资银行的审批速度要适当,掌握节拍,避免外资银行在短时间内大量涌入。
第三,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通过对外资银行资产规模和经营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进而实行有效监管,达到适当控制外资银行扩张速度的目的,这是西方一些国家通常采用的措施。以加拿大为例,其银行法规定,所有外国银行总资产占国内银行总资产的比率不得超过8%,或总资产的数量不得超过110亿加元。在对外资银行机构监管上,按照美国《国际银行法>的要求,在美国联邦注册的外国银行分行和代理处须将一定数量的资金以现金和合格证券的方式存放在指定的存款银行,该资金须不少于分行或代理处负债的5%,或与当地联合注册的银行等同的资本金。香港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银行经营牌照制度,通过设置各类等级的牌照来控制从事不同业务经营范围的外资银行的数量和规模,等等。对此中国有必要加以借鉴,以适当控制外资银行的扩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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