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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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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二、税权横向划分上存在的问题

1、税收立法权

自1984年以来,我国确立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由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并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制定各种税的暂行条例;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法、税收暂行条例和行政法规,制定税收实施细则和规章的中央税收立法权横向划分复合模式。实际上,我国授权立法的比重很大。

在现行税法体系中,除《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和《农业税条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以外,其余都是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的暂行条例。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处于虚置和弱化地位,不符合税收法律原则,使得税收立法层次较低,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被降低。另外,财税机关对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法律作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实质上也变相分割了税收立法权。

2、税收行政执法权

我国税收行政执法权划分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其一,国税、地税、财政、海关、审计等多头管税,致使税收执法权分散,信息交流不畅;其二,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在税收执法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税收行政执法缺乏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的有效配合,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3、税收司法权

税收司法权配置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有权无力,税务机关有力无权,使得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弱化。由于涉税案件涉及税务、财会、法律等多方面的内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而目前专司税收案件的司法机关存在不熟悉税收业务、办案经费不足和工作重点有限等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税收违法案件。而相对具有办理涉税案件能力的税务机关,却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其享有司法权,因而影响了税收执法刚性。

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建议

一、充实宪法内容,以依法治税的原则规范税权划分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其中专门针对税收的条款很少,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宪法》中有关税收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新时期财税改革的要求。就规范税权划分来看,《宪法》至少应充实以下内容:

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规定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标准、原则和内容;

明确规定各级立法机构的税收立法权限、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总之,要为税权的划分提供一个基本的、稳定的规则,对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也应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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