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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3、无视国家政策,故意拖欠挪用。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而报刊披露,有些企业往往以企业效益不好或资金紧张为理由,把已计提应缴的社会保障费截留下来,长期拖欠,任意挪作他用,有些企业不仅截留了企业应缴部分,而且截留了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更有甚者,有少数企业的领导竟然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只及时上缴少数人的社会保障费,置大多数职工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职工在该享受有关社会保障利益时,可能会因企业没有连续定期缴纳有关统筹费而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结果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这不利于企业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甚至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与威信,影响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第一,部分企业领导干部思想狭隘。有些企业领导认为,计提社会保障费会增加企业负担,减少企业利润,所以尽可能少提少缴。也有的认为,社会保障费是职工以后的福利保障问题,至于提与不提,缴与不缴,与本任领导在位期间没有直接关系,因而滋生了新的短期行为。第二,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专项存储,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管。由于有些地方领导不重视,监管部门又缺乏权威性,致使部分企业社会保障费计缴混乱,上缴率不高。
笔者认为,最根本的改革措施,更与以法治国的改革大框架接轨,制定颁布《社会保障税法》依法征收,由税务机关来严格执行。
笔者设想的具体改革办法是这样:
1、现行的企业应缴部分改为增加职工的工资收入,全部加入职工的工资总额中,发放到职工个人。
2、把法定参加社会保障人员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国家机关人员、军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等所有劳动者。
3、把依照《社会保障税法》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和根据《人个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合并征收。即纳税期内,每人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障税。计算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又对照《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如果个人收入达到所得税计征起征点的,再计算出个人应缴所得税额,在同一张税票收据上分行列示,合并缴纳。
4、社会上每个人从取得工作劳动收入的第一个月起都有一个个人税号,终身不变。也可以就直接以每人的身份证号为个人税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税号又自动转变为从社会保障局领取养老金的个人领款专用帐号。
标签:财政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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