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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2.选择性政策
发达国家(地区)对中小企业实行的选择性政策大致
(1)对新建企业的支持,并鼓励中小企业在落后地区发展。实践表明,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满足人们日益变化的生活需求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发达国家(地区)对新建或扩大投资的中小企业给予了较大扶持,对落后地区的中小企业也实施了某些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如德国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的中小企业给予免缴5年营业税的优惠,对新建的中小企业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给予免征500/0所得税的优惠,对中小企业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财产税,对在德国东部投资的中小企业提供总投贤额15~23%的财政补贴。韩国规定,对在农渔村及首都以外地区和首都地区新创立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分别减免6年和4年的国税部分的所得税及法人地位税,并减免2年内取得的事业用财产的地方税部分的注册税、所得税的50%,同时减免5年的事业用财产的地方税部分的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的50%[4l(P271)。
(2)对吸纳就业人员的支持,即按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的多少而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如英国政府为了帮助失业者自谋职业,鼓励他们创办中小企业,制定了中小企业就业补贴计划,规定对自主开业的失业者,每周补贴40英镑。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已有3万多个中小企业得到了补贴,且帮助了6.6万名失业者实现了再就业。德国规定,凡失业者创办中小企业,给予2万马克的资助,每招收一名失业者再资助2万马克‘P269)。
(3)对人力资源开发项目的支持。为支持中小企业聘用优秀人才并加强职员培训,发达国家(地区)制定了相应的专项政策。如德国各地都有政府部门开办的为当地中小企业培训徒工、对中小企业职工进行知识更新或改行培训的职业教育中心,经费一般来自于政府拨款,中小企业只为自己的职工承担部分培训费用。德国政府还帮助中小企业到就近的大企业培训自己的职工,并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据有关资料统计,德国于1994年共办培训班6.5万个,为中小企业培训员工73万人,政府用于培训补贴的支出为1. 47亿马克(P270)。
(4)对研究开发项目的支持。发达国家(地区)政府对中小企业研究与开发的资助主要是设立政府专项基金,通过制定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补贴。如美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要求年研究开发经费在1亿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机构,要按一定比例拨出专款用于资助中小企业的创新研究;研究开发经费在2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的联邦政府机构,每年要为中小企业确定科研项目和目标。为促使中小企业的设备现代化,日本在一般折旧之上又增加了特别折旧(如超过过去5年设备投资的平均值时,第一年可折旧30qo)。对于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人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里或是给予300/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交7010的税金。1985年,日本还出台了中小企业技术基础强化税制,规定中小企业在税制适用年度投入试验研究费总额的6%可从法人税或所得税中扣除,但扣除额不能超过税制适用年度法人税或所得税的15% (P313-314)o
(5)对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的支持。如台湾地区为促使产业顺利升级,在20世纪90年代出台了《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以取代《奖励投资条例》,对一些从事产业升级有关的功能性投资给予了详细的税收优惠,如公司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改进生产技术、改进提供劳务技术及改善制程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150/0一20%的限度内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P125)。
(6)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发达国家(地区)为鼓励出口,对中小企业制定了出口退税和出口补贴政策。尽管直接的出口补贴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但各国(地区)政府支持出口的方式逐步变得复杂而隐蔽。如韩国为促进中小企业出口,制定了支援中小企业出口的中长期方案,方案规定在2002年把中小企业在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从上一年的42%提高到50 010。主管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厅在各道、市设立支援中小企业出口中心,负责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获得ISO等国际认证。政府有关部门挑选了1万家中小企业的5万多种产品,在因特网上建立“中小企业”主页,向国内外宣传,并牵头组织中小企业与贸易代理商洽谈,以扩大企业的贸易机会(P172)。
(7)为处境比较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采购合同。为使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有些国家(地区)通过给予有选择性的政府采购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但有时也会通过政府采购专门扶持一些处境比较困难的中小企业。如美国中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合同中占有一定的比重,2000年所占比重为23q00 2000年5月,克林顿签署了一个特别命令,要求联邦政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政府采购合同的至少5%提供给妇女创办的中小企业(即企业中一个或几个妇女拥有的股权超过51%的企业)( P156 -157)o
(8)对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的救助政策。如法国除了给予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贷款外,还为负债过重、濒临倒闭的中小企业设立了再投资特别贷款。日本实施了加强中小企业体制的“经营稳定对策借贷制度”,如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向缺乏资金但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设立互助基金等,以防止由信贷紧缩而导致的中小企业破产倒闭和结构性倒闭。为防止中小企业连锁性倒闭,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将向资金周转比较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对因相关企业倒闭而存在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紧急低息贷款等)(P167)。
(9)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提供特殊贷款。如美国向遭受自然灾害的中小企业提供的自然灾害贷款。对那些经营状况良好、在自然灾害中损失较为严重的中小企业,美国将为它们提供特殊的援助,以帮助它们重新创建企业。在日本,遭遇自然灾害且需要重建的中小企业将会得到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提供的1000万日元以内的低息贷款3 (P167)。
标签:财税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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