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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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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1.它是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现实选择。税收立法权的分权程度与一国的政治体制、国家规模以及社会经济结构等基本国情有着密切关系。我国是实行单一制政治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单一制的政体决定了我国不可能象美国、意大利等联邦制国家那样实行相对分散、地方拥有较大税收立法权的税收立法体制;同时我国又是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发展中大国,地方经济资源和税源的显着差异性决定了全部税法都由中央集中制定,很难适应各地自然、经济、文化差异悬殊的客观现实要求,容易使税收调节作用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大打折扣。因此,为适应国情的需要,在坚持统一税法(并不等于集中立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度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是必要的,它既可以保证中央对税收大政方针的决策权、维护中央在税收领域中的领导地位,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税收征管积极性,根据地方经济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还有助于克服因权力过于集中造成的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

2.它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途径。税收立法权是税收管理权限中最根本的权力,其核心是税法制定权,即在法定权限内立法征税、立法确立税制的权力。谁拥有完全的税收立法权,谁就不仅可以通过确定税收规模、选择税制结构、设置税制要素等来贯彻政策意图,配置和调度经济资源,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政策制定权。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立法权实质上就是一种资源配置决策权。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实际上划分的是税收资源的支配权。由于各地经济资源各具特色,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同高高在上的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贴近居民和社区,在地区经济信息收集和掌握中占有优势,能更好地留意社会和个人的需求并迅速准确地作出差别性反应。因此,根据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则,地方政府理应在地方资源配置中占据地位。这就自然要求地方对配置地方资源的重要经济杠杆-地方税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可以自主地根据地区经济税源发展和地方公共物品的供求情况,通过地方税收立法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尽量减少由中央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制定地方税法带来的效率损失。

3.它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的内在要求。完善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事权、财权、税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科学合理地划分。我国目前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距此目标尚有不小差距。地方事权多、财权少、税权极为有限的不对称现状极大地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健全,地方又没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地方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变通做法以满足本地财政支出的实际需要,这是造成地方预算外资金膨胀、“以费挤税”现象盛行的原因之一。它不仅侵蚀了税基,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使地方在组织税收收入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这不仅可以恢复和巩固地方税在地方财政收入来源中的主体地位,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预算外资金的膨胀和乱收费现象的蔓延,为地方着手进行“费改税”提供可行性,从而把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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