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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和税法规制论文

编辑:

2015-10-09

第二,关于“归本人所有” 的问题。

何为“归本人所有”?笔者认为,归本人和与其合作者共同所有也应是其应有之意。否则,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作作品、合作发明等知识产权由合作者共同所有的现象非常不利。知识产权既然为合作者共同所有,那么合作者任何一方死亡后,继承人可选择继续承继共有的知识产权中的属于其份额的部分财产权利,也可选择对知识产权财产评估折价,从而获得相应现金价值。但不论哪种继承方式,作为合作作品、合作发明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应属于免税的范围之内,这在实践中也是可以操作的。否则,这势必与遗产税鼓励人们创造积极性的宗旨相违背。

另外,笔者认为,“归本人所有”的规定带来了关于知识产权转让后的收入能否免税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转让后,该知识产权将不再是被继承人本人所有。按逻辑推理,转让后的收入就不能被免税。如果不能免税,将必然限制非职务知识产权尤其是非职务发明的转化实施,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的流转、实施,从而不能使遗产税真正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独特作用。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知识产权和税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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