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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四、对进一步健全民主财政机制的政策建议
1.培养正确的纳税人权利意识和公共意识。中国尚处在纳税人权利意识发展的初级阶段,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和公共意识还不成熟,这时公民往往容易觉得政府欠自己太多,只看到自己付出的,看不到自己得到的,因此外部性不可避免。虽然纳税人通过行使权利对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有利于在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但是如果利用不好纳税人的监督权利,反而会降低政府的政策效率。“阿罗不可能定理”指出,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人都满意的结果。
2.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使纳税人能够用脚投票。纳税人行使权利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用脚投票,如果对当地政府的公共服务不满意,就选择离开,前往公共服务更好的城市定居,这样才能真正给政府形成压力,政府唯有以人为本,致力于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才能避免人才流失和经济下滑。然而户籍制度与太多公共服务的享用挂钩,是人口自由流动的最大障碍,从而限制了人们作为纳税人用脚投票的权利,移居其他城市的高成本使得许多纳税人被迫放弃选择城市,只能被动地接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只有进一步推动户籍改革,废除户籍对人口流动的阻碍,才能真正还纳税人用脚投票的权利,实现民主财政。
3.完善公共支出效率评价体系。公共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提供公共产品的各公共部门之间不存在竞争,衡量公共部门的产出又相当困难,因此“政府缺乏降低成本的内在压力,并且普遍具有预算规模最大化的倾向”[4]。公共支出模式容易存在浪费严重、效率低的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公共支出效率评价体系,为纳税人监督政府财政效率提供标准,才能保障民主财政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财政效率。
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看中国民主财政建设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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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财税法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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