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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债转股的财务问题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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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1

根据以上分析,是否对一个企业实施债转股,是存在一个财务界限的。当企业纳税付息前的收益与企业的有偿资本(即企业运用的资本中需要支付利息或向股东分配利润的部分,不包括企业使用的无成本资金,如各种应付款等)之比大于贷款利率时,企业的负债经营方能取得工的财务效应,即企业在支付利息后还能向股东分配利润。反之,则须用股东权益去支付利息。

以上分析表明:

第一,如果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无力支付债权人正常的利息回报(即不是不合理的高利贷),它就更无法满足股权投资者所需求的投资回报;

第二,减少利息将降低企业的费用,只要企业纳税付息前的收益大于零,减息必然会使企业扭亏为盈或增加利润,但这种利润的增加只是同一笔资金在不同会计科目的体现,并非企业资产盈利能力的实际增强,如因产品竞争力提高而引起‘的附加值上升。由此可知,债转股固然可能使企业短期扭亏为盈,但并不意味着企业长期盈利能力的提高。相反,由于企业现行的“工效挂钩政策”,通过债转股扭亏为盈后,企业的工资费用反而会相应增加,成为企业新的增支减收“契机”。

通过表1和表2的实证分析,不难发现债转股所蕴含的财务风险。

单从上表简单的数字对比中,我们还不能得出我国国有企业亏损主要源于负债率过高的结论,当然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负债率要高于账面负债率,即使考虑这一因素,并不改变上述结论。

表2以单位资产销售收入表示企业的盈利能力,由此不难看出国有企业亏损的真正原因是资产运营的低效率。负债率过高可能加重了企业短期的财务风险,甚至造成企业短期亏损(利润不足以支付利息,但企业长期亏损的决定性因素则必然是资产运营效率的低下,换言之,所谓“企业为银行打工”,是指相对于企业资产的盈利能力而言,其负债率过高。进而言之,负债率只是一个从属和相对于企业盈利能力的因素,并不是企业命运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命运的决定性因素是资产盈利能力,这是由其产品竞争力和劳动生产率决定的。企业效益低下引致财务上的支付危机,这个问题不解决,负债问题无法从根本上解决。

从国有企业的资产现状看正是如此,一是存在大量的不能产生收益的非经营性资产,即所谓企业办社会的问题;二是存在大量的低效益闲置资产,多年的重复建设形成了大量闲置过剩的生产能力;三是有效资产的盈利能力差,这是由我国国有工业的整体素质决定的。

上文是实施债转股的财务问题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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