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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财务欺诈的治理论文

编辑:

2015-10-14

3 建立企业财务欺诈的赔偿机制

企业财务欺诈应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要使财务欺诈者倾家荡产、声名狼藉。正是因为没有民事赔偿机制的威慑,企业才敢肆无忌惮地进行利润操纵。20世纪50年代至今,在西方国家企业财务欺诈案件中,民事赔偿数额越来越大。例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因财务欺诈而倒闭,为其审计的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支付1亿多美元的赔偿,才与蒙受巨额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庭外和解。阳光公司财务欺诈败露引发破产倒闭,为其审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支付了1.1亿美元的赔偿,才了结与投资者的法律诉讼。安然财务欺诈案中前董事长肯尼思·莱如果不是死于心脏病,他将获得25年至40年的监禁。今年初,两家日本保险公司指控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为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家再保险公司财务欺诈进行掩盖,造成日本保险公司经济损失,结果德勤支付了超过2.5亿美元的赔偿金,成为有史以来财务欺诈最昂贵的付出。必须使企业财务欺诈者明白,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要远远大于可能产生的收益,使企业财务欺诈的赔偿机制成为达摩克利斯剑,斩断财务欺诈。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我国企业财务欺诈的治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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