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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2完善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的建议
2.1内部财务监督
2.1.1设立监事会
这里所指的监事会是指按照我国《公司法》第52.124条规定,在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所设立的内部监督组织。按照公司法设立或组建的公司中大部分已设立监事会,但从监事会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监事会的职能机制弱化,也极少有监事会发现并纠正公司董事或经理违法.违章行为的新闻报道在现实中,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不能对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要想改变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到位的现状,就必须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
2.1.2成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问的沟通;审核企业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等。我们不仅要对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予以明确,而且还应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审计委员会制度上的先进经验。
2.1.3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派,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职责是对董事会批准的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情况,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质询。财务总监的权限来自于董事会的授予,其中有一部分是由原本属于经理的权限分转而来。与监事会在职责上并不重复和冲突 ,二者是目的相同、相辅相成的关系。监事会的职权决定了其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而财务总监的监督不仅停留在事后,它是贯穿于财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控。
2.1.4内部审计部门
2.1.4.1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模式
一般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直属领导的层次越高,其权威性就越高,独立性就越强,工作也就越容易开展。因此,最理想的模式应该是内部审计部门直属于监事会,直接受监事会的领导,对监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主管应该定期且及时地将对各职能部门的审计结果向监事会的常设机构报告。同时,内部审计部门要通过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查 ,并结合审计委员会与社会 中介监督机构 的审计结果,达到对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再监督。由于内部审计部门与审计委员会在执行监督职责上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两者应该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信息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不同的监管角度,来达到对经理层行为全方位监督的目的。
标签:财务基本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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