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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在社会流动方面,他们的流动不仅是通常意义上的劳动力流动,更是一种社会流动,它包含着社会地位的变化。由于农民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获利最少的阶层,对他们来说,社会流动的结果往往是得多于失,这从乡村流动人口的家庭与非流动人口的家庭之收入对比,以及乡村居民收入来源结构的变化中可以得到证明。同时,已有的研究表明,这一群体的初次职业流动后地位下降的只是极少数,但因流动是在城乡二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背景下进行的,政府制定的流动规则制约着农民的流动机会和流动类型。比如,与城镇居民相比,流动农民前次职业的业绩不能积累、社会地位上升途径单一、各次工作机会获得的相关性很弱,因此再次职业流动后地位上升的较少,这样使流动农民群体中的精英分子产生失范行为(袁亚愚,1994:116;李强,1999、2000)。
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的流动农民进入城市后,与当地社会处于“功能互赖性整合为主,制度性整合薄弱,认同性整合畸形”的状态(王春光,1995:231)。他们在城镇社会结构中处于隔离状态,形成“分割化社会”或“二元社会”。在社会总的分层体系中,他们与城市工人同属中国社会的中下层,但流动农民对原来完全封闭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又造成了一定突破,形成某种意义上的“双二元结构”。更有学者认为,流动农民作为“一个过渡的边缘群体,他们的出现在城乡之间和工农之间创造了一个广阔的中间过渡地带,不是加剧了而是缓解了城镇之间的对立和差异,并正以其特有的边缘群体身份创造一个新的结构层次,并通过这个新的结构层次的扩大和推延来实现社会相对平稳的重组”(李培林,1996)。
除了上述将流动农民视为一个整体的宏观分析外,还有对这一群体流动和分层的微观研究。“农村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特征”课题组(1997)认为,流动者中已形成两个基本群体(雇佣就业者、自营就业者)和两个特殊群体(管理者、游民)。也有学者利用深圳致丽玩具厂一场火灾之后遗留的信件分析了“打工妹”群体内部的关系(谭深,1998)。研究者早也注意到这一群体是个“内部差异性很大的异质性群体”,或者说群体内部已经出现较大分化。单从流动农民开始进入城市时所携带的资源来看,有的只是携带劳动力这一单一资源,有的则拥有多方面综合资源,而携带的资源不同则决定着他们以什么样的身份进入城市社会,前者往往成为打工族的一员或服务行业中的自我雇佣者,而后者则更可能成为经营型就业者(王汉生等,1997)。北京的“浙江村”村民就是携带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综合资源的“产业──社区型”方式进入的,他们在城市聚居一处从事相同及配套产业,形成了"开放下的聚合“社区(王春光,1995;项飚,2000)。唐灿等(2000)分析了北京以废品回收为主业的流动农民聚居区”河南村“的同一职业内部的分化情况。
视角二:冲突与失范
由于“在城市居民和官员的眼中,流动农民是外来者、无根的非市民、流浪者,像漫无目的、漂泊不定、不祥的洪水一样,持续地、不合适地、无控制地涌进城市”,成为中国城市中的“另类”,许多学者注意到他们在城市中造成冲突与失范的可能性。
在城镇社会分层系统中,具有本地城镇户口的就业者与流动人口就业者之间由于职业结构、上升流动机会分布的严重不平衡,原本制度安排的分界线实际上存在一条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阶层鸿沟,该界限接近于完全的封闭,双方几乎不交换成员,这种不交换成员的流动方式决定了两类等级群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城镇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明显的排它策略,来自流动人口的竞争压力越强,这种排它性也将越强烈。受排斥的流动人口群体则具有较强的内固性特征,他们在其群体内部发展各种紧密的社会关系网络甚至亚社会组织,同时也倾向于发展一种共同的生活方式和群居社区。这种性质的关系易于诱发社会冲突,但两大群体间的集体对抗至今尚未出现。
学者们注意到对流动农民的职业歧视及社会歧视可能造成他们和流入地居民的冲突(李强,1995;袁亚愚,1997;姚洋,2001),而这一社会歧视的根源在于他们是地位差别较大、强弱悬殊的社会群体。政府对流动农民就业领域的诸多限制,是其他社会罕见的。流动农民在获取工作和职业流动上的不公平待遇,与他们取得的工资的不公平待遇相互关联,其中就业岗位方面的歧视最为普遍。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开放,流动农民所具有的低成本优势,将对城市居民就业产生竞争与替代效应。这一问题随着城市失业问题的显现,更引起了各地政府对流动农民的进一步限制,但这些限制很难达到预期效果。对城市中新生部门企业的分析发现,不论政府以歧视性就业为特点的反失业政策手段如何严厉,由于它违背新生部门企业成本最小化原则,所以这些企业会千方百计地规避这种政策的约束,因而这类政策约束充其量只在国有部门内部有效,而且这一有效性也是以牺牲国有企业创造就业能力、降低城市居民在开放性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为代价的(蔡彩,1998;杨云彦等,2000)。
流动农民融入城市社会的主要障碍不在于流动农民本人,而在于外部环境的制约,其中首推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和村籍制度,以及城市社区的排斥制度,学术界对此已基本形成共识。即使外部制约环境(如户口制度)有所调整,也难以改变如下现象:出于自身合法性考虑,城市政府必须考虑所属辖区居民的意见表达,而对作为非辖区居民的流动农民的要求暂时置之不理(如合法权益保障、享受义务教育及政治参与等权利),这样就出现了种种就业限制等保证城市下岗失业者优先就业的保守主义政策;而城市普通居民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放弃其自身的优越感,这一优越感来自于改革前的再分配经济体制保障的种种特权。这些都造成了他们对流动农民的社会歧视,也限制着流动农民通过建立社会网络而融入城市社会,并进一步形成对农民的挤压,迫使农民只得依赖原有社会关系维持自身生存与生活。
正如许多研究表明的那样,流动农民的社会交往圈局限在亲缘、地缘关系中。社会经济地位的低下导致他们与城市人接触交往的困难,而这种困难又直接妨碍着他们与城市文明同化、交融。同时,流动农民在城市中接触的是一种与他们以前社会化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他们不可避免地会感到迷茫和无所适从。这种情况可以用迪尔凯姆的“失范”来描述,表现为个人在社会行为过程中适应的困难,丧失方向和安全感,无所适从。失范在社会层面上就集中体现为犯罪。但这种失范会因社会关系网络的作用而降低(柯兰君等,2001)。
从流动农民个人看,在经济上的成功虽然有助于同化,但同时也降低了对融入的渴望程度与努力程度(李静,1996)。从流动农民初次流出的不同年代来看,在90年代,初次流动者更偏重于认可农民的社会性身份,而对农民的制度性身份的认可在减弱,出现了对自己农民身份认可的模糊化、不确定现象,从而导致年轻的流动人口游离出乡村社会体系和城市社会体系之外(王春光,2001),由此可能出现对城市的认同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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