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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发展及违宪审查的实现可能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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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9

由于没有建立科学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导致法官人数庞大,而辅助人员稀少,大量与行使判断权无关的辅助事务也需要法官去办理,造成司法效率低下,最终形成案多人少与忙闲不均现象并存的结构性矛盾。

2.改革之后。按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此次改革需要对检察院、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类别划分,主要包括三种性质人员,即: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主要是从人员结构比例上改动。此外,针对法官、检察官,推出职务序列单独管理制度。在进行改革后,需要按照择优选任原则,进行司法辅助人员的选录。通常情况下,可以从下级司法机关,遴选上级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但需要注意的是:还可以通过公开选拔方式,选录优先人才作为法官、检察官。在进行法官遴选过程中,不能以资排辈,而应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根据法官的实际能力进行公开选拔。

例如,以此次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为例,其针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了“员额制”, 法官在司法机关总人数中占据33%的比例,检察官占据52%的比例,而司法辅助人员则占据15%的比例,如此,便确保了充足的直接办案人员,以此来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七个试点省份中的其他地区,对上海司法改革思路进行了有效借鉴,但在部门人数比例方面,与上海存在差异,如检察官人数分配、法官人数分配等。如湖北、广东等省份,将花费大约5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司法过渡,逐步建立起健全的司法结构,促使法官在司法机构总人数中占据39%的比例,检察官占据46%的比例,司法辅助人员占据15%的比例。其他地区的人员分布情况尚未对外公布。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司法改革发展及违宪审查的实现可能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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