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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9
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内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纯粹的个人主观判断或人们的想象、假设、推理、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等,都不能作为证据。其次,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对于没有来源的如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等,因无法查证,不具有客观性,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三,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它就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的特征。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如不具备证人能力的人提供的证言即使具备了客观性和关联性,也不能被采用(如不具有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样,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也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验检查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因此,那些没有上述人员签名盖章的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不能被采用。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期间擅自收集的证据就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它违反了“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并因此对证明事实具有实际意义。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关联性应作如下理解:首先,证据的关联性反映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其次,这种联系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第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能够为人们所认识。如果尚未被人们所认识,则不能断定其具有关联性,当然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证据的收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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