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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发展分析

编辑:sx_yangk

2015-03-25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因采纳“无讼”和“讼则凶”的观念,因此使律师制度难以产生和发展。据学者考证,中国最早的律师为春秋战国时期的邓析子, 以下就是由威廉希尔app 为您提供的律师制度发展分析

此人因教人诉讼,并收取费用,被子产指责为“不法先王、不事礼义,而好冶怪说”(《荀子,非十二子》),竟因此而惨遭杀害[1],尽管周礼为尊重贵族,规定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而由其下属代为出庭(参见《周礼,小司寇》),但此种规定在历代的律例中并未记载。即使对职官犯法,历代律例中也没有就是否可以由他人代理的问题作出规定,因此一般平民百姓,自然不能请他人代为出庭辩护[2].不过,自秦以后,在一些典籍中曾出现过有关律师的称渭。如后汉时,曾有人建议聘请散居的“三公”做朝廷的法律顾问,以备“朝有疑议及其刑狱大事”时进行咨访“。至明帝时,大夫卫凯提出设置”律博士“主张,明帝曾采纳了这一建议[3]不过,自唐代以后,律例有不少禁抑讼师,严惩讼棍滋讼行为的规定。如唐律例有禁止”为人作辞碟加状“,及”教令人告事虚“的两条律文。明、清律并设有严禁”教唆辞讼“条文。明清律都规定:为他人写诉状,状内稍有夸张不实,以致所控罪名有所出入,写状之人就犯了诬告反坐之罪[4].《大清律例》更是严格禁止为他人写作诉状时夸张不实。其中规定:”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近边充军。“”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只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歼棍不行拿例,交部议处。“供讼师所参考而可能助长诉讼的书籍也一概严禁,代人屡写诉状,即使无不法情事,也应受罚。请代曾设立过官厅许可代书制度,由官府组织讼师写作诉状,但这一制度也在以后被禁止。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律师制度发展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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