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3-10
诚信与失信是一对相互矛盾的概念,其实际价值是在市场经济主体交往的动态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综观市场经济发展过程,足可以看到,诚信与失信都是以追求利益为目标的。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法学中的失信本质纠正。
两者相比,主体的心理态度有诚实与虚伪的界限,精神境界有道德与非道德的区别,手段上有公开和隐蔽的不同,效果上有对他人、国家和社会有利与有害的反差。从长远和根本上看问题,与失信者相比,诚信者的信用市场广阔,信誉资本雄厚,诚信者必胜,失信者必败。但从市场运行过程来看,诚信与失信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
明确诚信的概念,弄清各类诚信主体的地位
诚信概念有广狭之分。从狭义上说,诚信具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可以从道德范畴上去说明,也可以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理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的应从《民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上来界定。它贯穿于《民法》体系的每一个制度之中,又贯穿于每一民事活动的始终。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它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各方当事人之间彼此要互为善意,即彼此之间讲诚实、守信用,注重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和合同,在交往活动中坚持多方利益立场原则,在追求自己利益、实现自己权利时,考虑对方利益,履行好对对方的义务;二是各方当事人在追求彼此的利益时,尊重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利益,没有滥用各方的权利,损害他人、国家、社会利益的恶意。
从上述狭义的角度看,《民法》上的诚信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参与商品生产、交换实践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表明:具有平等地位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在生产和交换中都应以诚信的竞争和手段,取得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的劳动服务。
广义的诚信概念,反映的是更大的纵向诚信和横向诚信互相交织的网络系统。它不仅包括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需求的诚信,而且还包括处理纵向的关系,如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政府和企业之间关系所要求的诚信等。并不因为政府同公民、法人的主体地位不平等、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诚信的规则就可以排除在外。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法学中的失信本质纠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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