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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家庭财产中的认定与分割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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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目前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使得进入婚嫁年龄适龄青年难以独立购买房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情况已屡见不鲜,父母出资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本文就以下具体情形来展开论述。

1.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两层意思,其中第一层意思是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属于个人财产的问题,第二层意思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如何分割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想使婚后父母出资购房“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房产为一方父母的全额出资。关于房产的出资款上不能掺杂夫妻共同财产或对方父母的出资,否则就是共同出资了。其二,房屋登记在子或女一人名下。只要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或干脆只有对方一人的名字而没有出资人子女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

2.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归父母所有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当做共同财产分割。购买该房屋时夫妻的出资部分应视共同债权,按照共同债权分割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夫妻双方共有“有限产权”房屋的分割

有限产权的房屋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住房商品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房屋产权形式。有限产权最常见的形式是福利房,一般只出售给单位的职工。职工在购买后对有限产权的房屋不享有完全的房屋产权,因为单位还拥有部分产权,但享有永久居住权、使用收益权、有限的处分权和继承权等权利。但夫妻双方在享受了一方的福利购房待遇后,另一方就丧失了再次购买本单位福利房的权利。离婚时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分割按以下原则处理:(1)共同协调解决。(2)用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3)用暂住方式过渡。(4)用竞价的方式解决夫妻均要求分得住房,均争房屋的部分产权,而双方经济条件比较优越、有支付能力,都愿意竞价处理的,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四)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利益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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