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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质押贷款的制度缺失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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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2

3.林权质押贷款管理滞后,登记制度存在漏洞。由于尚未出台专门的林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致使金融部门在实务操作中只能沿用和参照其他类似贷款做法。但是,这些缺乏针对性以及相对滞后的办法,常常使贷款操作缺乏合规性。再加上信贷人员在开展贷款调查、贷后管理时缺乏相应的林业知识,往往造成办贷时间过长,从而影响林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拓展进程。其中,登记制度上的漏洞是管理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林政服务中心和互联网络还未建立,操作流程不明确,致使登记过程中重复劳动增多。另一方面,现行的登记程序无法圆满实现对风险的调控。因为只要求登记部门在林权证上注明登记事项,并不要求林权人将其权利凭证转移给登记部门保管,虽然已经“注记”过的林权证不能在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但却难以避免质押权人以林权证为其享有林权的合法凭证将其林地和林木以出租、出卖、入股等方式进行相应的处分,而一旦质押人通过林木采伐以外的方式实现林权价值,质押权人将很难再从质押人手中追回利益,进而使质押权人又一次承担着不利益。

4.缺少有效的林业风险分担法律制度。作为质押物的森林资源大多地处偏远山区,较难实施有效的控制,使得林木盗伐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很多情况下林权的灭失是由于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原因,除了办理相关保险外,林权人往往得不到任何赔偿。因此,是否办理了林业保险,将对质押权人决定是否借款产生重要影响。但是,我国的林业保险业务还处于萌芽状态,制度不完善,险种较少,加上许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貌似没有利润的林业,使林权质押贷款缺少一道有力的风险保障,这也成为了制约其推广的因素之一。同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林业保险业务的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有效的林业风险分担法律制度的匮乏,降低了法律在此方面的引导与规制功效。

三、完善林权质押贷款制度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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