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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秩序在美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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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8

“非方便法院原则”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虽有管辖权,但如由另一法院审理更为方便,且更能达到公正之目的,则法院可拒绝行使管辖权。[6]依据美国的司法实践,适用非方便法院原则须满足“充分可替代法院要件”,即案件至少存在另一个完全可替代的法院;[7]通常,美国法院倾向于认定可替代的外国法院是充分的。尽管如此,在某些时候,美国法院仍会基于某种考虑,主动以“充分可替代法院要件”未能满足为由,对一些审理并不便利的案件行使管辖权。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基于对法院地“公共政策”的保护。[8]由于不确定性是公共政策与生俱来的特点,在分析其如何限制非方便法院原则时,很难给出精确的答案。就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当原告依法院地的反托拉斯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及劳工法提起诉讼时,美国法院往往逾越非方便法院原则对其管辖权的钳制,以保护这些法律所体现的特定公共政策。下面结合Laker Air ways Lim ited v.Pan American World Airways案做具体说明。[9]

本案原告为莱克航空公司,它经营美欧之间的客运航班,基地设在英国。被告是9家欧美航空公司。原告在美国提起诉讼,指控9被告合谋,企图压垮其经营的往返欧美间的低价航线,以达到垄断市场之目的。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指称由于大多数被告为欧洲航空公司,为取证及送达之便利,该案由英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宜,故要求美国法院依据非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

被告的请求未获支持。美国法院认为:对本案而言,美国比任何其他国家都更适合作为法院地国。首先,所有被告在美国都有固定营业场所;其次,原、被告均为航空公司,其航班频繁往返于欧美之间,故运送证人、证据与送达文书的时间与费用都非常有限;更为重要的是,美国法院认为其有义务对美国居民及在美国经营业务的公司执行《谢尔曼法》。而包括英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却并没有类似的反垄断法,因此,如果依非方便法院原则拒绝管辖,被告垄断美国航空市场欧美航线的图谋就有实现的危险,这将对《谢尔曼法》所体现的反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国家政策产生威胁,从而最终贻害美国的国家利益。正是基于以上考虑,美国法院没有适用非方便法院原则,而对该案行使了管辖权。

三、公共政策对法院选择协议的限制

赋予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当事人以选择法院的权利有助于实现国际贸易的有序性和可预见性,减小出现平行诉讼的风险,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当事人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美国亦不例外。在司法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肯定了法院选择条款的有效性,但考虑实践中的复杂情况,对这类条款的可执行性规定了以下3类例外性限制:(1)法院选择条款有瑕疵;(2)法院选择条款内容不合理;(3)法院选择条款违反公共政策。[10]

公共政策作为排除法院选择条款可执行性的三个原因之一是在布莱曼案中确立的。布尔津法官在审理该案时,首先肯定了一般情况下法院选择条款的可执行性,接着做了如下论述:“法院选择条款的实施如果会与法院地重大的公共政策相抵触,该条款不得执行。此处之重大公共政策限于制定法与判例有明确规定者。”[11]

由于缺乏一个确定的概念与适用标准,凡有公共政策适用之处,美国法院莫不对之进行严格解释,此处概莫能外。首先,不能以选择的外国法院地与美国法院地的实体法不同为由适用公共政策。其次,作为对抗法律选择条款可执行性的原因,公共政策不能由“假定的公共利益”推演而来,而必须基于明示、确切的法律或判例。在实践中,美国法院援引公共政策否定法律选择条款的先例并不多,基本限于保护反垄断法、反腐败法及反不法行为法中体现的公共政策,且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下面,以布莱曼案为例做具体说明。该案是一个海事案件,最初由坦帕地区法院受理,经第5巡回上诉法院,一直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该案争论的焦点是合同中的法院选择条款是否有效,主要案情如下:原告是一家名为Unterw eser的德国拖船公司,被告是美国Zapata公司。原、被告签订拖船合同,约定由原告的“布莱曼”号拖船将被告位于露易斯安那州海岸的一个钻井平台牵引至意大利。合同中的法院选择条款规定:任何纠纷得提交英国伦敦法院受理。此外,合同规定,在拖船过程中,Unterw eser公司对因其过失或错误给被牵引对象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船队航行至墨西哥湾中部的国际水域时遭遇飓风,导致被拖钻井平台严重受损。在紧急情况下,Zapata公司指示Unterw eser公司将受损的平台拖至坦帕港避风。随后,Zapata公司不顾合同中的法院选择条款,向美国地区法院提起海事诉讼,要求Unterw eser公司承担因过失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Unterw eser公司提出,由于合同约定任何纠纷得提交英国伦敦法院,故美国法院无管辖权。但美国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都没有支持Unterw eser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是:该法院选择协议违反了美国海事法(Bisso案)所体现的公共政策,因而无效。

以上即是公共秩序在美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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