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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势与政策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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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与此同期,日本海上保安厅发言人5月9日将一艘中国渔船驶入距离钓鱼岛西北部20公里处海域的行为称为“非法进入日本水域”。两天前,中国的海洋调查船“奋斗7号”到钓鱼岛海域进行海洋调查,日方竟派出巡逻船警告,要“奋斗7号”离开“日本领海”;中国调查船未予理睬,日方的巡逻船就一直跟踪监视。当天,日本政府还就此向中国驻日使馆提出“抗议”。新闻报道;日本首相麻生太郎最近又大放厥词说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并且和美国举行联合军事演习妄图通过美日安保条约把占领钓鱼岛合法化。

专家评论,钓鱼岛自古都是我国渔民避风、休渔的栖息地,钓鱼岛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如果失去了钓鱼岛中国就像被点了穴位的人,将会处处受制。

因此中国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天经地义;“睦邻之道无它,首在自强”,中国要维护海洋权益,必须加快提高综合国力,实现科技水平和军事现代化的突破,加快从海洋大国转变为海洋强国的步伐。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十五日在北京举行了《中国海洋发展报告二00九》首发仪式。报告指出,中国大陆周边海洋形势相对平稳,黄海形势稳中有忧,东海形势突破与挑战并存,南海形势复杂多变。在南海,目前南沙群岛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南海之争,表面上看是岛礁之争,实质是资源之争。在东南亚地区,南沙群岛争端解决没有实质性进展,中国“岛礁被侵占、海域被瓜分、资源被掠夺”的状况没有改观。中国维维护海洋权益的形势严峻,任重道远。中国的海洋安全形势处于相对和平的态势,但不确定的因素仍然存在,各国之间力量的角逐日趋激烈。

如何处理潜在的矛盾和冲突,如何应对复杂的海洋权益争端,是事关我国诸多发展利益和重大安全的问题,我们不想称霸世界海洋,但绝不能不重视公约赋予我们的权益。面对我国周边严峻复杂的海洋形势,我们不仅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海洋意识,而且要从国家、军队层面研究对策,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一、完善我国的海洋立法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和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海洋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法》《领海及毗连区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可以说,上述法律法规,覆盖了我国管辖的所有海域,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国内立法中都得到了具体体现。但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海洋立法中,海洋区域的军事利用、海洋军事行动等方面的内容仍是空白。这些空白让外国军用舰机在我国控制海域的非法军事行动变得肆无忌惮。因此,与海洋联系最为密切的海军,应该积极推动与平时海上军事行动有关的海洋立法。

虽然我国制定了诸如《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法律法规,但与美日等海洋强国类似法律相比,这些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为:没有明确具体实施部门,没有明确海上执法的主体力量,没有明确哪些具体活动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也没有明确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具体处罚措施等等。因此,对已经颁布实施的海洋法律法规必须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否则,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维护国家海上安全都将成为一句空话。

二、加强海洋意识,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

加强海洋意识,一是树立海洋安全观,二是树立海洋经济观。首先,一定要像保卫每一寸陆地国土那样保卫每一寸海洋国土。海洋也是国家安全的屏障,现在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主要来自海洋,最可能发生冲突的也是海洋。其次,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振兴,都与海洋息息相关。海洋运输成本低,80%以上的对外贸易通过海路。如果海洋安全得不到保证,我们的对外开放、经济发展也得不到保障。解决人口、环境和资源三大问题,主要也依靠海洋。振兴海洋和振兴国家、振兴整个民族是连在一起的。三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可持续发展,不能"竭泽而渔",防止破坏性地开发海洋资源。另外要防止海洋污染,开发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同步。应该努力提高现有油田采收率和油气资源利用率,还有积极开发可燃冰、潮汐、温差、海流等新的海洋能源。四是积极推动海峡两岸共同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在海洋问题上,两岸有很多观点一致、利益一致的地方,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两岸也有各自不同的优势,可以互补。

海洋的开发和建设也需要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目前,我国海洋调查工作还远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和申请外大陆架的要求。我国东海的地质、底质情况至今不清楚,以目前的进展,我国在未来30年内对东海的考察才能达到日本的水平。所以,在当前背景下,我国应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由相关部门抓紧进行全面的海洋调查,掌握全面的海洋学资料,为进行海洋划界在外交谈判或利用法律手段解决争端时提供最重要的科学依据和证据。

海洋资源的开采需要资金和科技的投入。《公约》虽然规定国际海底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实行“平行开发”的原则,但由于各国综合国力相当悬殊,事实上难以平等。没有高科技的支持和经济的高投入,便没有资格成为“先驱投资开发者”,也无力在深海矿藏开发中竞争。同时,在有争议海域实施的“共同开发”合作模式中,科技优势也有助于收益分配。当今海洋开发难度大、投资多、风险高、周期长,要想取得最好的开发效益,必然要以科技的高投入为前提。

三、加强我国海上执法力量建设

中国伟大的航海家郑和曾说:"国家欲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财富取之于海,危险亦来自海上。"

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海洋开发的深入以及对外合作交流的增加,外国船只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而现代高科技探测手段的使用已经使得外国船舶从海上获取沿岸国的具有重要军事价值的海洋信息变得轻而易举。因此,能够对活动在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舰船实施有效监管,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保卫国家海上安全的重要举措。但目前我国的海上执法力量还很薄弱,不能够对所管辖海域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管。

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海军第十次党代会代表时强调: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捍卫国家主权和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中,海军的地位重要,使命光荣。要努力锻造一支与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要求相适应的强大的人民海军。海军担负着捍卫国家领海主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交通安全的使命。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加强海军建设,建设一支包括航空母舰在内的现代海上武装力量,提供远洋投放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应对有关国家对中国海洋权益的挑战。

首先,要加强海军建设。现代高科技战争的形态是非接触、非对称的,在1000公里乃至2000公里之外就能发起精确打击,因此,战场纵深比过去有了数量级的放大。现代国防观念里必须有“拒敌进入一定的海域”、“扩大海上方向的防御纵深”、“保护国家不断延伸的海外利益”等概念,同时作好相应的力量准备。作为海上军事力量的核心,海军的特征是可以利用海洋抵近别国,强国甚至可以在不进入别国的防御范围就攻击对方的沿海和纵深。几次远距离精确打击的高科技战争都是从海上发起的。这就必须提高中国海军的远洋防御能力。如果短期做不到,中国也必须有震慑对手的手段、办法和能力,发展我们的远距离打击力量,提高我们的远洋作战能力,充分利用谋略思想,以增加对手的战争风险,提高我国的安全系数。

其次,整合现有海上执法队伍,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度使用。目前,我国有海监、渔政、港监、海警、海关等执法队伍,分属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交通部、公安部、海关等不同部门。各执法队伍各执其法,致使海上行动难以协调。因此,强化政府部门的海洋综合管理和统一海上执法队伍,是适应新的海洋形势的需要,是我国海洋开发与保护的需要,是执行公约、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确保国家海上安全的需要。

四、建立综合的海上安全保障体系,维护国家安全

应建立防空识别区,加强对沿海海域和空域的警戒和管控。防空识别区是一国基于空中防御的需要,在其领空以外划定的邻接其领空的特定空域。现行国际法不禁止各国在其领空附近的国际空域建立防空识别区。迄今为止,美国、日本、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种防空识别区。鉴于我国周边的安全形势,特别是海上安全形势,建立我国的防空识别区已经是势在必行。

建立多边合作安全机制,加强与周边国家的交流与沟通。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沟通与合作交流是维护和稳定我国海上安全的重要举措,临时安排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方针。一般来说,争端海域的共同开发是划界前的一种过渡安排,它不妨碍最后协议的达成和最后界限的划定,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利或权利主张,也不得视为承认对方的权利主张。它既不影响有关国家的权利主张,又能以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和各自利益的方式及时、有效地勘探开发资源,使双方迅速地从商业性石油发现和生产中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共同开发在有关国家优先利用争议区域资源的实用考虑与维持各自权利主张或立场之间建立了适当的平衡。

加强维权巡航。二00八年,中国已建立全海域维权巡航制度,将三百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纳入定期维权巡航制度管理范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在我管辖海域进行了巡航监管,对我与邻国存在争议的海域进行了巡航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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