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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5
冬天到了,小编为大家送上有关财务管理毕业论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业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搞好建筑产品的造价管理,更好的为建筑市场的繁荣与稳定服务呢?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应注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努力。
一、工程造价管理应坚持宏观调控与直接管理并举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产品价格是一种长期关系国计民生的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是一种关系国计民生的价格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一方面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必须注重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直接管理。中国国情下的工程造价管理既不能过分依赖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也不能过分偏重政府的直接管理,而是应坚持“中庸”之道,坚定不移地走宏观调控与直接管理并举之路,才能保证工程造价总体控制的良好效果。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广泛推行的今天,借助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进行工程造价的灵活控制,推行宏观调控下总体价格放开与局部价格直接管理相结合的策略特别重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允许建筑产品价格人为炒作。就拿房地产市场来说,房地产是拉动国民经济的长期增长点,但如一味的靠市场自身调节,容易诱发不加限制的人为炒作,从而加快房地产泡沫的产生,房地产泡沫一旦过重,该市场也会变成一把双刃剑,在拉动经济的同时将给国家财政带来冲击。在这方面日本的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和深思。股票市场是虚拟经济都不允许人为炒作,何况是实体经济的房地产等建筑市场。股票市场有证监会对违规上市公司的直接控制,建筑市场更离不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控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产品价格的宏观与微观管理者,只有加强宏观与微观的结合,才能更好地把握建筑市场产品价格的“脉搏”,才能实现工程造价科学控制与管理。
二、应创建多元化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注重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监管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发展起重要作用。国有资产投资和私营投资并存的格局决定了工程造价管理应采取多元化模式,即应对政府投资与非政府投资的工程造价管理进行区别对待。笔者认为,鉴于目前仍是国有经济为主的特点,在采取多元化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时,政府应在放开对非政府投资项目控制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对非政府投资工程造价应全面推上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定价调节机制的作用。包括非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等一切造价控制过程全部由业主按市场规则操作,政府除了对其劳务费、安全费等价格和计价行为进行监管外,对不违反国家法律的造价行为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不仅要搞好对建筑产品价格的宏观控制,还要继续保持政府对价格的直接干预,而不宜与非政府投资项目无区分的一刀切式推上市场。如果将政府投资工程一股脑推上市场,非常容易诱发权利部门或个人借市场价格波动之名大做权钱交易现象。因此,对政府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应与政府采购挂钩,采取政府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参考价对建材价格进行控制,并规定工程造价的上限与下限,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直接管理。可借鉴香港管理模式,探索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直接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的调研、招标、合同签订、造价监理、结算审核等全部造价控制工作。另外,还应对政府投资工程应施行工程造价审核终身负责制,不论何时出现问题,都要追究所有当事人责任。当然,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的直接管理不等于否定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所谓的直接管理是指政府控制下“有形市场”模式,是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政府采购要求双重条件下的招投标管理机制,而不是计划经济的那种直接指标下达。我站为中国论文服务网,本站刊载大量管理论文范文格式,造价管理职称论文。供广大论文答辩需要者、评职称需要者参考。
三、工程造价管理应注重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跟踪控制
(一)应重点加强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在工程设计阶段,一方面,继续强化设计单位自律意识,在推行限额设计时,取长补短,加强设计人员与造价人员的联合作业,解决技术与经济脱节现象,充分发挥出造价能动的影响设计、优化设计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强化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监管工作。为防止业主强行要求设计单位任意降低或抬高工程造价,应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设计造价的审查,并对设计造价超标者责令重新设计,从源头上消除业主的“钓鱼工程”、“半拉子工程”,保证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二)应加强对工程招投标价格监督
一是直接审查标底价格是否合理时,鉴于工程面较多的实际,可以采取重点抽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的办法,防止不合理的压价行为。二是发挥造价管理部门掌握工程造价信息广泛快捷的优势,建立工程造价信息中心,及时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更好地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能动地影响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达到宏观调控建筑市场之目的。三是要不断研究改进评标定标办法,及时堵塞漏洞。如:尽管《招投标法》第40条对标底的存在作了介入两可之间的界定,淡化了标底的意义;但在实践中,淡化标底作用的无标底招标方式所诱发的企业合伙抬高或降低标价的现象,却直接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因此,从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实际出发,就应慎用甚至不用标底的无标底招标方式。四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政府有关部门应注重加强对招标控制价合理性的审查工作,以确保控制价的合理性。
(三)应加强施工过程的造价管理
尽管施工阶段只可能节约造价的5%-10%,但是这阶段是把投资转化为建筑产品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投资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因此,对这段的造价管理仍要重视。可根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侧重于直接管理的特点,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在监理质量的同时,加强造价监理,要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等措施,防止工程造价突破预期。施工企业也应该提高工作效率,科学合理降低施工成本和工程总造价,实现与甲方利益共享,提高自身效益。
四、工程造价管理应注重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社会中介组织是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中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工程建设监理业等中介行业的兴起,标志着我国建筑市场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要想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对该行业的管理。一是要通过建立健全和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法规,规范其从业行为,要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责任风险制度,通过无限风险责任规范其从业行为。二是应加强造价咨询行业的职能建设,发挥中介行业的桥梁纽带作用。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好市场“裁判员”,实现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公平竞争,发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和服务功能,实现其微观直接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并由其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造价数据,为政府部门提高工程造价宏观调控能力服务。三是加强造价咨询业自律机制,同时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规单位。四是政策上给予扶持。造价管理部门应帮助造价咨询单位加强内部规范管理;有关政府部门应给予该行业税费支持,共同加快该行业发展步伐,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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