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十五类人可免考职称外语

2010-12-23 12:17:05 字体放大:  
导读:根据国家和各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全国各省职称英语考试免考规定政策归纳并明确如下,希望对大家有用。

相关推荐:

全国各省职称英语考试免考规定汇总  


关于完善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人专字〔2007〕194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更为广泛,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外语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但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省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就完善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 考试的等级划分及考试语种

(一) 申请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时,申报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职称外语A级,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职称外语B级,不得跨级别报考。

(二) 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3个专业类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考试语种及类别。

二、 职称外语免试范围

(一) 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 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者;

2. 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

3. 取得WSK(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证书、PETS5(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第五级)证书或BFT(A级)(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证书者;

4. 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5. 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 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人员;

2. 中小学教师;

3. 农牧区实用人才申报职称者;

4. 在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 在县级单位工作,申报各系列中级职称者;

6. 在地、市以下单位工作,申报农业、畜牧、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公路施工等专业职称者。省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列入此范围(申报农业、畜牧、林业专业中级职称者除外);

7.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者;

8. 参加全国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

9. 取得国家全日制正规院校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10. 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者。

三、 在省、州、地、市级单位工作,申报下列职称的人员,需参加我省组织的相应级别专业知识考试,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报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 从事中国民族特色艺术、文博、图书资料、群文、工艺美术、文学创作、档案等7个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高级职称时,需参加相应级别的汉语言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在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人员除外)。

(二) 从事少数民族语言翻译、高教民族语言教学、少数民族语言新闻、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和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需参加民族语文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 从事中医专业的人员,在申报副高以上职称时,需参加医古文专业知识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 上述人员考试年龄限定在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

四、 职称外语考试及各专业知识考试成绩的有效期

(一) 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在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时长期有效。

(二) 取得的职称外语、汉语言知识、民族语文知识、医古文知识考试省内合格证书两年内有效,有效期含当年。

(三) 原取得的职称外语国家级合格证书有效期仍按青人专字〔2003〕153号、青人专字〔2004〕309号文件执行。

五、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职称外语考试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