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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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说明
一、综合评判标准
(一)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不合格
1、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
2、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3、车辆行驶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
4、车速超过限速规定;
5、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厘米;
6、车辆行驶方向控制差;
7、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
8、单手控制转向盘时,不能有效、平稳控制行驶方向;
9、换挡时低头看挡或者连续两次换挡不进;
10、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
11、行驶中空挡滑行;
12、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秒;
13、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
14、争道抢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15、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
16、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
17、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考试员认为影响安全驾驶的;
18、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转向把;
19、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者脚触地;
20、摩托车制动时不同时使用前、后制动器;
21、不能熟练掌握牵引车与半挂车安全连接方法。
(二)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不使用转向灯;
2、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等禁止停车区域;
3、起步时车辆后溜,但后溜距离小于30厘米;
4、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
5、转弯时,转、回方向过早、过晚,或者转向角度过大、过小;
6、不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7、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形未采取减速、鸣喇叭等安全措施。
(三)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1、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开转向灯少于3秒即转向;
2、驾驶姿势不正确;
3、操纵转向盘手法不合理;
4、选择挡位不当,造成车辆低挡高转速行驶或者车辆抖动;
5、起步挂错挡,不能及时纠正;
6、换挡时发生齿轮撞击;
7、遇情况时不会合理使用离合器半联动控制车速;
8、因操作不当造成发动机熄火一次;
9、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使用喇叭;
10、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驶车道或者行驶速度;
11、制动不平顺;
12、通过积水路面遇行人、非机动车时,有不减速等不文明驾驶行为。
二、科目二考试项目分类评判标准
(一)桩考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不合格;
2、碰擦桩杆,不合格;
3、车身出线,不合格;
4、移库不入,不合格。
(二)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
1、车辆停止后,汽车前保险杠或者摩托车前轴未定于桩杆线上,且前后超出50厘米,不合格;
2、车辆停止后,汽车前保险杠或者摩托车前轴未定于桩杆线上,且前后不超出50厘米,扣20分;
3、车辆停止后,车身距离路边缘线30厘米以上,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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