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起讫站管理规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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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起讫站管理规定说明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起讫站管理,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便捷、安全候车,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起讫站(以下简称起讫站),是指在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的起点和终点设置的车站,包括单条线路起讫站和多条线路共用的起讫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起讫站的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起讫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起讫站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按规划建设的起讫站在投入使用时应当具备下列设施条件:
(一)有相应的调度室、行车人员休息室和厕所;
(二)有必要的调度桌椅、空调、冰箱、微波炉等生活设施;
(三)有相应的乘客候车廊(含无障碍设施)、专用车道和照顾老、幼、病、残、孕等乘客座椅;
(四)设置车辆调度电子显示屏;
(五)有必要的通讯设备和消防设施;
(六)设置统一的公交站牌和服务导向标志;
(七)在乘客上车的醒目位置张贴《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上海市民文明乘车公约》、公交行业服务规范、线路走向示意图、营运收费价目表和乘客监督电话等;
(八)有条件的应当配置符合规范的智能调度系统及有关设施。
因受道路条件限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利用租赁房屋、临时建筑物、调度亭等临时设置的起讫站,应当具备本条前款第(五)、(六)、(七)项规定条件。调度亭应当符合市交通港口局规定的统一样式、统一标识等要求。
第六条 起讫站日常管理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物业维修技术人员;
(二)有必要的起讫站设施维修设备;
(三)有健全的起讫站日常管理制度。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起讫站,由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单位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
其他投资主体按规划建设的起讫站,由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协商采用招标或者委托的方式确定日常管理单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利用租赁房屋、临时建筑物、调度亭等临时设置的起讫站,由设置该起讫站的经营者负责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需要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起讫站,应当与政府授权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协议。
第九条 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进入或者撤出起讫站,由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线网规划和线路开辟、调整计划确定。
起讫站日常管理单位接到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线路入站通知后,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做好起讫站设施的调试、保养等准备工作。
需要调整起讫站区域内线路站点位置的,起讫站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的通知,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应的调整事宜。
起讫站日常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调整的,站内其他经营者应当服从。
未经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起讫站关闭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条 起讫站日常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起讫站的营运秩序;
(二)保持起讫站的物业完好和设施工作正常;
(三)保持起讫站的环境整洁;
(四)落实起讫站的安全责任;
(五)行业管理部门要求落实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进入起讫站营运的客运从业人员,应当服从起讫站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内环线以内的起讫站,一条线路(含多条线路使用同一车道的)蓄车不得超过二辆,即第三辆车到达时,站内第一辆车应当及时发车;在客流低谷时段或者驾驶员、乘务员就餐时可以临时蓄车三辆。
在内环线以外有蓄车条件的起讫站,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小区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办妥相关新村小区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蓄车(包括夜间停车)手续后,方可增加蓄车数量,并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在市交通港口局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的起讫站,站内只准蓄车一辆,即第二辆车到达时,第一辆车应当立即发车。特定区域由市交通港口局根据情况另行告知。
第十三条 营运车辆进入起讫站,停站时间在8分钟以内的,发动机可以保持工作状态;停站时间超过8分钟的,发动机应当停止工作。
禁止使用扩音设备调度车辆。
第十四条 起讫站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起讫站设施,保持起讫站设施整洁、完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占用起讫站设施,或者毁坏起讫站设施;
(二)擅自在起讫站范围内修建建筑物、设立摊点和堆放杂物;
(三)在站内丢掷物品、倾倒污物,或者在起讫站非法张贴。
第十五条 市运输管理处、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起讫站的日常监管,督促日常管理单位和相关经营者维护好站点秩序,确保起讫站的正常使用。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起讫站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有效期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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