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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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办法说明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评议考核,健全线路经营权管理制度,提高营运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服务状况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依照本规定负责管理工作。
相关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区域内具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对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线路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况,参与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评议考核原则)
线路经营权的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管理、社会监督、鼓励先进的原则。
第五条(评议考核标准)
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标准由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两个部分组成。基本条件包括车辆配置、服务设施、站点设施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规定;管理要求包括营运服务、安全行车、车辆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的规定。
市交通港口局可以根据客运市场的变化和营运服务的要求,适时修改评议考核标准,并在年末公布下一年度的标准。
第六条(评议考核方式)
线路经营权的评议考核分为线路经营权期限内的年度评议考核和期末评议考核。
基本条件的考核采取“否决制”,经营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相应的考核标准。
管理要求的考核采取“打分制”,总分值为100分。经营者必须达到一定的分值。期末分值为期内年度实际得分的平均分。
第七条(评议程序)
评议考核分经营者自评、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考核评估和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议三个阶段。
经营者应当根据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标准进行自我检查,并在每个线路经营权年度末的一个月前及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书面上报自评报告。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标准,对线路经营权进行评议考核,并将年度评议考核结果情况报市交通港口局备案、期末评议考核材料报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议。
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期末评议考核材料后,在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进行审议,决定下一期线路经营权是否授予及期限。
第八条(社会评议)
在对经营者线路经营权评议时,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视社会评议,并将乘客、特约监理员、信访投诉、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评议意见纳入考核内容,线路经营权评议考核结果通过市运输管理处网站向社会公示。
鼓励经营者组织经营范围内的乘客提出有关评议意见,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列入考核内容。
第九条(线路经营权的吊销)
在评议考核中,经营者年度得分<80分为不合格,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考核合格的,经营者可以继续经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由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内第二次发生管理要求的年度考核评议得分<80分的,由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线路经营权。
第十条(线路经营权的不再授予)
线路经营权期内最后一年的评议考核得分<80分,但期末得分达到80分的,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予其一年的线路经营权,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考核合格的,由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授予下一期线路经营权,该年计入经营权期限。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授予其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期末管理要求的评议考核得分<80分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市交通港口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授予其线路经营权。
第十一条(授予期限)
线路经营权授予期限每期不得超过八年,具体授予期限由市交通港口局、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线网规划及评议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
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的日常市场检查应当覆盖全市线路,对车辆全项目覆盖率全年不低于20%。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经营者线路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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