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票证管理规定公布

2012-08-09 11:49:52 字体放大:  

上海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票证管理规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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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票证管理规定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票证管理,保障客运票证印制、使用管理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秩序,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票证是指在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上使用的普通客票、车资凭证。

第三条 客运票证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监制、规范使用、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按照本规定负责客运票证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普通客票正面应当标明票记、票号、票价、经营者名称、站级、监制部门等标记。

第六条 车资凭证应当标明票证、票号、票价、“乘客自取”、“车资凭证”、监制部门等标记。

第七条 客运票证的长不得小于7.7厘米、宽不得小于2.5厘米。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将客运票证的样式送市运输管理处留存备查。

在客运票证上印刷广告的,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不得影响票证要素的显示。

第九条 乘客应当根据营运收费标准支付车资,并换取同面值的客运票证。

第十条 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服务时,应当备足客运票证。

乘务员在营运服务中应当按票号顺序出售,售出的普通客票应当按规程在站级编号上打出乘客实际上车站点的站级,不得多张普通客票做一张票值或以一张票值代替两张以上普通客票出售。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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