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1年8月20日交通部令2001年第4号发布)
交通部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持出厂合格证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实行了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应实现车辆技术管理及信息传递的自动化。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应在车站、货场和车辆所属道路运输经营业户驻地进行。对达到二级维护里程或间隔时间的车辆,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自觉按时维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及时督促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按时维护。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时应出示车辆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已审核备案的除外)。
四、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五、新增第二十五条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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