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公布

2012-08-09 17:06:21 字体放大:  

第八条 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条件,驾驶员应当具有驾驶汽车列车的从业资格,牵引车辆的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并安装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条件,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第十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通讯及计算机设备;

(二)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 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五) 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二条 货运经营者设立从事货运经营的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 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三) 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经营者取得分公司经营许可证副本后应当到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减少空车行驶,节约能源。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

第十四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货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一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25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1个月为准。二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150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3个月为准。

货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货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十五条 货运承、托运双方应当按《合同法》的规定,订立运输合同。货运代理经营者应当分别与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