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双边或者多边政府协定开通的国际道路客运班线;
(四)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将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实施省际客运班线招标投标的,可以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标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实行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确定的经营者,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认可,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采取联合招标的,班线起讫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共同招标人,由双方协商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许可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新开发的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期限为6年到8年,具体期限由招标人确定。
第十一条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在招标投标工作没有开始之前,申请人提出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客运班线将以招标投标方式进行许可,并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各地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承担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招标人具备相应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对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实行行政许可的客运班线,招标人应当在其指定的报纸、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五)报名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等要求;
(六)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标公告要求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的特点、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