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说明

2012-08-09 16:31:45 字体放大: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安全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九)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四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设置广告牌或者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1000元罚款,并强制撤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四十七条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非法产品价值5倍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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