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4 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 70%。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11.6.5 客车除驾驶员门和安全门外,不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允许在车身右侧开设车门。
11.6.6 装有电动门窗的机动车,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上升过程中能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
11.7 驾驶员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员座椅的前后位置应可以调整。驾驶区各操作机件应布置合理,操作方便,其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11.8 乘用车和客车的乘员座椅应合理分布。客车同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允许小于 650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允许小于 1200 mm。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乘员座椅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 GB 13057 的规定。
11.9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不应小于 450mm,卧铺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1400 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不应小于 350 mm,卧铺双层布置时上铺高不应小于 780mm、铺间高不应小于 750mm。
11.10 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通道的宽度和高度应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
11.11 车长大于 7.5 m 的客车不允许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不允许超过 300 mm、长度不允许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 40 kg/m2。
11.12 车长大于 6m 的城市客车和无轨电车的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不应大于 400mm ;若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不允许大于 430mm 。车长大于 6 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不应大于 430mm 。
11.13 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货箱的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强度。
11.14 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mm。
11.15 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挡泥板,其它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11.16 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12 安全防护装置
12.1 汽车安全带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下同)或者车长不大于 6 m 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 km/h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 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 600 mm 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12.1.2 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3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12.2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
12.2.1 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5084 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7352 的规定。机动车(不带驾驶室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 m以内的交通情况。
12.2.2 车长大于6 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车前还应至少设置一面前下视镜,前下视镜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 1.5 m 、宽 3 m 范围内的情况。
12.2.3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2.2.4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 m 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12.3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12.3.1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12.3.2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12.3.3 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
12.4 汽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员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汽车碰撞时,不应对驾驶员造成伤害。
12.5 乘用车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12.6 安全出口
12.6.1 车长小于6 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12.6.2 车长不小于 6 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它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12.6.3 安全门应满足下列要求:
12.6.3.1 安全门的净高不应小于 1250 mm ,净宽不应小于 550 mm 。
12.6.3.2 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同时还应设有开启报警装置。若在安全门打开时能提供不小于550 mm的自由通道,则开度不小于100°的要求可不满足。
12.6.3.3 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00 mm ,不足 300 mm 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
12.6.3.4 安全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安全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12.6.3.5 安全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地打开车门,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不应大于1800 mm。
12.6.4 安全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12.6.4.1 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不应小于(3×105)mm2,且能内接一个 400mm×600mm(对车长不大于7m的客车为330mm × 500mm)的椭圆;若安全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其面积不应小于 (4×105)mm2,且应能内接一个 500mm×700mm的矩形。
12.6.4.2 安全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安全玻璃,并在车内明显部位装备击碎玻璃的手锤。
12.6.4.3 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12.6.5 标志
12.6.5.1 每个安全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出口”字样。
12.6.5.2 乘客门和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不应小于 20mm。
12.7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2.7.1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
12.7.2 燃料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漏油。
12.7.3 机动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及装用单缸柴油机的汽车除外)的燃料系统不允许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器或喷油器供油。
12.7.4 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允许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 300 mm 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 200 mm 以上。车长大于 6 m 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 300 mm 以上。
12.7.5 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允许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 6 m 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不应小于 600 mm ,距客车后端面不应小于 300 mm 。不允许用户加装燃料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