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任选下列两种方法之一进行低压检漏检验:
1、检漏液检验
用肥皂泡沫或其它非腐蚀性的发泡水涂于所有管路接头上,待消除附着的表面气体后,观察有无气泡发生。
2、气体检漏仪检验
使用气体检漏仪检查所有管路接头,不应出现漏气现象。
在气体检漏仪发现泄漏后,应采用检漏液检验法证实泄漏的存在和确定泄漏的地方。
E1.3 20MPa天然气高压气密性检验
低压检漏检验确认无泄漏后,进行 20MPa 天然气高压气密性检验,5min 内不允许有气体泄漏现象。
如发现管路有气体泄漏,应关闭集成阀,待管路中的气体排出后,再拧紧卡套或接头。不许带压紧固。
E2 液化石油气汽车和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气密性检验
储气系统的气密性检验可任选检漏液检验、气体检漏仪检验和压力计检验三种方法之一进行。
压力计检验的方法为:将压力计与管路连接,当在额定工作压力 2.2MPa 下,观察 1min,压力表不允许有降压现象。
检漏液检验法和气体检漏仪检验法见 E1.2。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驾驶员耳旁噪声检验方法
测量驾驶员耳旁噪声时;
F1 汽车空载,处于静止状态且置变速器于空档,发动机应处于额定转速状态,门窗紧闭。
F2 测量位置应符合 GB/T 18697—2002 的规定。
F3 环境噪声应低于被测噪声值至少 10 dB(A)。
F4 声级计置于“A”计权、“快”档。
附录 G
(资料性附录)
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
表G1 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
标准条款编号三轮汽车其它汽车
汽车列车摩托车及
轻便摩托车拖 拉 机
运输机组
4.1.1~4.1.4
4.1.5
4.2
4.3
4.4.1
4.4.2
4.4.3
4.5~4.7
4.8.1
4.8.2
4.8.3
4.8.4,4.8.5
4.8.6
4.9.1,4.9.2
4.9.3
4.10,4.11
4.12
4.13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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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
5.3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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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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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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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1,6.2
6.3
6.4
6.5
6.6
6.7
6.8
6.9
6.10
6.11
6.12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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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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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G1(续)
标准条款编号三轮汽车其它汽车
汽车列车摩托车及
轻便摩托车拖 拉 机
运输机组
7.1.3~7.1.8
7.2.1~7.2.3
7.2.4~7.2.10
7.2.11,7.2.12,7.3
7.4,7.5
7.6~7.8
7.9
7.10
7.11
7.12.1
7.12.2
7.12.3
7.12.4
7.13.1
7.13.2
7.13.3
7.14
7.15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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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2.7~8.2.9
8.2.10,8.3.1~8.3.6
8.3.7
8.3.8
8.3.9
8.4.1,8.4.2
8.4.3
8.4.4
8.4.5
8.4.6,8.4.7
8.5.1~8.5.3
8.5.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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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3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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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G1(续)
标准条款编号三轮汽车其它汽车
汽车列车摩托车及
轻便摩托车拖 拉 机
运输机组
9.5~9.7
9.8
9.9~9.11√
--
√√
√
√√
--
√√
--
√
10.1,10.2.1,10.2.2
10.2.3,10.2.4
10.3,10.4
10.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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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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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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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
11.3
11.4
11.5
11.6.1
11.6.2
11.6.3,11.6.4
11.6.5,11.6.6
11.7
11.8~11.12
11.13
11.14
11.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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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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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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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2.1
12.2
12.3
12.4~12.6
12.7.1,12.7.2
12.7.3
12.7.4
12.7.5
12.7.6
12.8
12.9
12.10~12.13
12.14
12.15
12.16
12.17
12.18,12.19
12.20
12.21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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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G1(完)
标准条款编号三轮汽车其它汽车
汽车列车摩托车及
轻便摩托车拖 拉 机
运输机组
13.1
13.2,13.3
13.4~13.6--
--
--√
√
√√
--
√--
--
--
14.1,14.2
14.3
14.4
14.5√
--
√
--√
√
√
√√
--
--
--√
--
--
--
注:表中“√”表示这一类型机动车应符合该项条款的要求;“-”表示这一条款不适用于该类机动车。
参考文献
⑴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49CFR393--Parts And Accessories Necessary For Safe Operation
⑵ 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49CFR570--Vehicle In Use Inspection Standards
⑶ 日本《机动车安全标准》
⑷ 俄联邦国家标准《汽车安全行驶对技术状况的要求 检测方法》(гост25478-91)
⑸ 欧盟指令《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roadworthiness tests for motor veh icles and their trailers》(96/96/EC)
⑹ 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⑺ 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⑻ GB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⑼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⑽ GB18320-2001《农用运输车 安全技术要求》
⑾ GB/T18437.1-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压缩天然气汽车》
⑿ GB/T18437.2-2001《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液化石油气汽车》
⒀ JT/T426-2000 《汽车列车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通字[2001]37号)
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统一宣贯教材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宣贯材料(试用)
, 0 kg 的乘用车,其悬架特性应符合 GB 18565 的有关规定。
9.9 车架不应有变形、锈蚀和裂纹,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
9.10 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9.11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应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应松旷或移位。
10 传动系
10.1 离合器
10.1.1 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允许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10.1.2 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10.1.3 离合器彻底分离时,踏板力不应大于 300N(拖拉机运输机组不应大于 350N),手握力不应大于 200N。
10.2 变速器和分动器
10.2.1 换档时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档锁装置应有效,不允许有乱档和自行跳档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换档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它部件干涉。
10.2.2 在换档杆上应有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即可容易识别变速器和分动器档位位置的标志。若换档杆上难以布置,则应布置在换档杆附近易见部位。
10.2.3 有分动器的机动车,应在档位位置标牌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上说明连通分动器的操作步骤。
10.2.4 如果电动汽车是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来实现倒车行驶,且前进和倒车两个行驶方向的转换仅通过驾驶员的一个操作动作来完成,应通过设计保证只有在车辆静止或低速时才能够实现转换。
10.3 传动轴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允许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允许有裂纹和松旷现象。发动机前置后驱动的客车的传动轴在车厢地板的下面沿纵向布置时,应有防止传动轴滑动连接(花键或其它类似装置)脱落或断裂等故障而引起危险的防护装置。
10.4 驱动桥
驱动桥壳、桥管不允许有变形和裂纹,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不允许有异响。
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技术特性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高设计车速的110%。
注: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11 车身
11.1 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11.2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能因机动车振动而引起松动。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员如何正确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
11.3 客车顶部应能承受相当于总质量的均布静载荷,但最大试验载荷不应大于 10000kg。对于铰接客车应对前、后车分别按此规定考核,其试验方法应按 GB/T 11381—1989 进行。
11.4 车身外部和内部乘员可能触及的任何部件、构件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如尖角、锐边等)。
11.5 汽车驾驶室和乘客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采用阻燃材料,其阻燃性应符合GB 8410的规定。
11.6 车门和车窗
11.6.1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允许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漏水现象。
11.6.2 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的情况下,仍应能简便地靠手动来开关,对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还应有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
11.6.3 机动车的门窗必须使用符合 GB 9656 规定的安全玻璃。汽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不以载人为目的的机动车(如货车)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最高设计车速小于 40 km/h 时可使用钢化玻璃;其它车窗可采用夹层玻璃、钢化玻璃、中空安全玻璃或塑玻复合材料。作为安全窗的车窗不允许使用夹层玻璃,应使用可砸碎的安全玻璃。
11.6.4 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员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允许小于 70%。所有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注:风窗以外玻璃驾驶员视区部位是指驾驶员驾驶时用于观察后视镜的部位。
11.6.5 客车除驾驶员门和安全门外,不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但对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由于公交站台位置的原因须在车身左侧上下乘客时,允许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此类公共汽车不允许在车身右侧开设车门。
11.6.6 装有电动门窗的机动车,其控制装置应确保车窗玻璃在上升过程中能在任意位置可靠停住或遇障碍可自动下降。
11.7 驾驶员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汽车(三轮汽车除外)驾驶员座椅的前后位置应可以调整。驾驶区各操作机件应布置合理,操作方便,其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11.8 乘用车和客车的乘员座椅应合理分布。客车同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允许小于 650mm,相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允许小于 1200 mm。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乘员座椅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客车车身及地板应密合并有足够强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应符合 GB 13057 的规定。
11.9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不应小于 450mm,卧铺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1400 mm,相邻卧铺的横向间距不应小于 350 mm,卧铺双层布置时上铺高不应小于 780mm、铺间高不应小于 750mm。
11.10 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通道的宽度和高度应保证符合规定的通道测量装置能顺利通过。
11.11 车长大于 7.5 m 的客车不允许设置车外顶行李架。其它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行李架高度不允许超过 300 mm、长度不允许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客车车内行李架应能防止物件跌落,其承载能力不应小于 40 kg/m2。
11.12 车长大于 6m 的城市客车和无轨电车的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不应大于 400mm ;若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不允许大于 430mm 。车长大于 6 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不应大于 430mm 。
11.13 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货箱的栏板和底板应规整且具有足够的强度。
11.14 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轮中心平面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 mm。
11.15 乘用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挡泥板,其它机动车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
11.16 机动车应设置能满足号牌安装要求的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机动车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12 安全防护装置
12.1 汽车安全带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座位数不大于20(含驾驶员座位,下同)或者车长不大于 6 m 的客车及最高设计车速不小于 100 km/h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前面没有座椅的座椅及前面护栏不能起到必要防护作用的座椅应装置汽车安全带;当(同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1000 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不大于 600 mm 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时,也应装置汽车安全带。
12.1.2 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2.1.3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12.2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
12.2.1 机动车(挂车除外)应在左右至少各设置一面后视镜。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5084 的规定,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 GB 17352 的规定。机动车(不带驾驶室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 m以内的交通情况。
12.2.2 车长大于6 m的平头货车和平头客车车前还应至少设置一面前下视镜,前下视镜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 1.5 m 、宽 3 m 范围内的情况。
12.2.3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2.2.4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 m 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
12.3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12.3.1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12.3.2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
12.3.3 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
12.4 汽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员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汽车碰撞时,不应对驾驶员造成伤害。
12.5 乘用车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12.6 安全出口
12.6.1 车长小于6 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12.6.2 车长不小于 6 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它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12.6.3 安全门应满足下列要求:
12.6.3.1 安全门的净高不应小于 1250 mm ,净宽不应小于 550 mm 。
12.6.3.2 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同时还应设有开启报警装置。若在安全门打开时能提供不小于550 mm的自由通道,则开度不小于100°的要求可不满足。
12.6.3.3 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00 mm ,不足 300 mm 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
12.6.3.4 安全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安全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12.6.3.5 安全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地打开车门,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不应大于1800 mm。
12.6.4 安全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12.6.4.1 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不应小于(3×105)mm2,且能内接一个 400mm×600mm(对车长不大于7m的客车为330mm × 500mm)的椭圆;若安全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其面积不应小于 (4×105)mm2,且应能内接一个 500mm×700mm的矩形。
12.6.4.2 安全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安全玻璃,并在车内明显部位装备击碎玻璃的手锤。
12.6.4.3 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12.6.5 标志
12.6.5.1 每个安全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出口”字样。
12.6.5.2 乘客门和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不应小于 20mm。
12.7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2.7.1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
12.7.2 燃料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漏油。
12.7.3 机动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及装用单缸柴油机的汽车除外)的燃料系统不允许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器或喷油器供油。
12.7.4 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允许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 300 mm 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 200 mm 以上。车长大于 6 m 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 300 mm 以上。
12.7.5 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允许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 6 m 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不应小于 600 mm ,距客车后端面不应小于 300 mm 。不允许用户加装燃料箱。
12.7.6 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油口不允许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
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12.8.1 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如高压过流保护装置。
12.8.2 对于两用燃料汽车,应设置燃料转换系统并安装燃料转换开关。在燃料控制上,应具有当发动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打开也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供给的功能。燃料转换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作,其档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两种状态。气体燃料和汽油电磁阀的操作均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当电流被切断时,电磁阀应处于“关闭”位置。
12.8.3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压缩天然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它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高压管路应采用液化石油气专用管路。
12.8.4 气瓶应被安全地固定在车上,安装气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气瓶旋转、移动的能力,固定座应便于拆装工作。气瓶安装后其强度和刚度不允许下降,车架(车身)结构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注: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和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等统称为“气瓶”。
12.8.5 气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任何情况下,气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允许小于75 mm;当两者的距离在75 mm~200 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12.8.6 气瓶应安装在通风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12.8.7 气瓶与汽车后轮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00 mm。气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气瓶下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且气瓶及其附件不允许布置在汽车前轴之前。
12.8.8 气瓶不允许直接安装在驾驶室、载人车厢和货箱内。当不得不安装在上述部位时,必须设置防护罩并将气瓶与驾驶室或载人车厢有效分离。隔离装置应有很强的防护功能,当车辆受到冲撞时,隔离装置应能有效地防止气瓶冲入驾驶室或载人车厢或货箱内。
12.8.9 气瓶的安装和保护罩的设置,应能保证气瓶集成阀的正常操作和检查。
12.8.10 手动截止阀和调压器应符合有关规定。手动截止阀应安装在气瓶到调压器之间易于操作的位置,阀体不允许直接安装在驾驶室内。
12.8.11 气瓶至调压器之间应安装滤清装置,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12.8.12 高压管路的特殊部位(如相对移动的部件之间)应采用柔性管线,其余部位应采用刚性管线。
12.8.13 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固定有效,不允许与相邻部件碰撞和摩擦,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管接头应得到有效, 的保护,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能看得见且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12.8.14 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检验方法见附录 E 。
12.9 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允许指向车身右侧。
12.10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
12.11 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 GB 19151 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12.13 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 m的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前保险杠。
12.14 机动车的货箱或其它载货装置,其构造应保证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
12.15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 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
12.16 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安全架,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 800 mm。
12.17 驾驶员和货物同在一个车厢内的厢式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12.18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
12.18.1 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
12.18.2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
12.18.3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上应装有防止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12.19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12.19.1 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GB 11567.1 的规定。
12.19.2 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19.3 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 GB 11567.2 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注: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12.20 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
12.21 三轮汽车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且在环境温度为(23±3)℃下测定温度大于 80 ℃ 的热表面应有永久性联结或固定(不使用工具无法拆卸)的防护装置或挡板。
12.22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传动皮带、风扇、起动爪和动力输出轴等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并应符合 GB 10395.1 的规定。三轮汽车的踏板、脚踏板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13.1 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 GB/T 3181 规定的 R03 大红色。
13.2 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符合规定的图案。
13.3 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 GB/T 3181 规定的 Y07 中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
13.4 警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有关规定。
13.5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靠。
13.6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 GB 8108 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 GB 13954 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14 机动车环保要求
14.1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4.2 机动车车外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4.3 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不应大于 90 dB(A),其检验方法见附录 F 。
14.4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4.5 客车以 50 km/h 的速度匀速行驶时,客车车内噪声不应大于 79 dB(A),其检验方法按 GB/T 18697—2002 的规定执行。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
A1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验宜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对于无法在车速表检验台上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机动车(如全时四轮驱动汽车、具有驱动防滑控制装置的汽车等)可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
A2 将被测机动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时,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 32.8km/h ~ 40km/h 范围内为合格。
当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 40km/h 时,读取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当V1的读数在 40 km/h ~ 48 km/h 范围内时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