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布

2012-08-28 09:56:03 字体放大:  

12.10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

12.11 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 GB 19151 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12.13 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 m的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前保险杠。

12.14 机动车的货箱或其它载货装置,其构造应保证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

12.15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 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

12.16 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安全架,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 800 mm。

12.17 驾驶员和货物同在一个车厢内的厢式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12.18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

12.18.1 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

12.18.2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

12.18.3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上应装有防止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12.19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12.19.1 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GB 11567.1 的规定。

12.19.2 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19.3 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 GB 11567.2 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注: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12.20 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

12.21 三轮汽车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且在环境温度为(23±3)℃下测定温度大于 80 ℃ 的热表面应有永久性联结或固定(不使用工具无法拆卸)的防护装置或挡板。

12.22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传动皮带、风扇、起动爪和动力输出轴等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并应符合 GB 10395.1 的规定。三轮汽车的踏板、脚踏板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13.1 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 GB/T 3181 规定的 R03 大红色。

13.2 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符合规定的图案。

13.3 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 GB/T 3181 规定的 Y07 中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

13.4 警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有关规定。

13.5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靠。

13.6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 GB 8108 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 GB 13954 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14 机动车环保要求

14.1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4.2 机动车车外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4.3 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不应大于 90 dB(A),其检验方法见附录 F 。

14.4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4.5 客车以 50 km/h 的速度匀速行驶时,客车车内噪声不应大于 79 dB(A),其检验方法按 GB/T 18697—2002 的规定执行。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

A1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验宜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对于无法在车速表检验台上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机动车(如全时四轮驱动汽车、具有驱动防滑控制装置的汽车等)可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

A2 将被测机动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时,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 32.8km/h ~ 40km/h 范围内为合格。

当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 40km/h 时,读取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当V1的读数在 40 km/h ~ 48 km/h 范围内时为合格。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

B1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的检验应在侧滑检验台上进行。

B2 将汽车对正侧滑检验台,并使方向盘处于正中位置。

B3 使汽车沿台板上的指示线以 3 km/h~ 5 km/h 车速平稳前行,在行进过程中,不允许转动方向盘。

B4 转向轮通过台板时,测取横向侧滑量。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C1 路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C1.1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应在平坦(坡度不应大于 1 %)、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轮胎与路面之间的附着系数不应小于 0.7 )上进行。

C1.2 在试验路面上画出表 3 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线,被测机动车沿着试验车道的中线行驶至高于规定的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档(自动变速的机动车可置变速器于D档),当滑行到规定的初速度时,急踩制动,使机动车停止。

C1.3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采用速度计、第五轮仪或用其它测试方法测量机动车的制动距离,对除气压制动外的机动车还应同时测取踏板力(或手操纵力)。

C1.4 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时,采用能够测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的仪器测量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对除气压制动外的机动车还应同时测取踏板力(或手操纵力)。

C2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

C2.1 用滚筒式制动检验台检验

滚筒式制动检验台滚筒表面应干燥,没有松散物质及油污,滚筒表面当量附着系数不应小于 0.75。

驾驶员将机动车驶上滚筒,位置摆正,置变速器于空档。启动滚筒,在 2 s 后测取车轮阻滞力;使用制动,测取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差和各轮制动力的最大值,并记录左右车轮是否抱死。

在测量制动时,为了获得足够的附着力,允许在机动车上增加足够的附加质量或施加相当于附加质量的作用力(附加质量或作用力不计入轴荷)。

在测量制动时,可以采取防止机动车移动的措施(例如加三角垫块或采取牵引等方法)。当采取上述方法之后,仍出现车轮抱死并在滚筒上打滑或整车随滚筒向后移出的现象,而制动力仍未达到合格要求时,应改用本标准中规定的其它方法进行检验。

C2.2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

制动检验台平板表面应干燥,没有松散物质及油污,平板表面附着系数不应小于 0.75。

驾驶员将机动车对正平板制动检验台,以 5 km/h ~ 10 km/h 的速度(或制动检验台制造厂家推荐的速度)行驶,置变速器于空档(自动变速的机动车可置变速器于 D 档),急踩制动,使机动车停止,测取 7.14 所要求的参数值。

C3 检验方法的选择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制动性能的检验宜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或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制动性能,其中前轴驱动的乘用车更适合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制动性能。

不宜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制动性能的机动车及对台试制动性能检验结果有质疑的机动车应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时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此时所加载荷应计入轴荷和整车重量。加载至满载时,整车制动力百分比应按满载检验考核;若未加载至满载,则整车制动力百分比应根据轴荷按满载检验和空载检验的加权值考核。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

D1 屏幕法:在屏幕上检查

检查用场地应平整,屏幕与场地应垂直。被检验的机动车应空载、轮胎气压正常、乘坐一名驾驶员的条件下进行。将机动车停置于屏幕前,并与屏幕垂直,使前照灯基准中心距屏幕 10 m,在屏幕上确定与前照灯基准中心离地面距离H等高的水平基准线及以机动车纵向中心平面在屏幕上的投影线为基准确定的左右前照灯基准中心位置线。分别测量左右远近光束的水平和垂直照射方位的偏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