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布

2012-08-28 09:56:03 字体放大:  

4、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5、7.1.2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6、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和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7、8.5.5 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258—87、GB7258—1997。

引 言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事故车检验等安全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GB7258—1997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私人汽车增长尤为迅速),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逐年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根据我国机动车制造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道路等级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GB7258、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十分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和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此次 GB7258 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主要有:

1、更换“农用运输车”的名称,将其纳入“汽车”范围以加强管理;

2、适当提高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允许乘用车拖带挂车,以适应汽车快速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的现况;

3、适当提高大型客车、中重型货车和高速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此类机动车的运行安全性能,以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4、增加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的其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以加强此类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

5、根据汽车及其相关技术发展状况适当简化管理环节。

需要指出的是:

1、鉴于对新技术给予足够的市场培育期、使技术趋于成熟是目前国际通用做法,为避免因不合理的技术要求限制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修订后的 GB7258 仅明确了电动汽车的概念,未针对电动汽车制定特殊的具体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时电动汽车的特殊项目可暂时免于检验,但新生产的电动汽车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后的 GB7258 允许乘用车拖挂挂车,但未提出针对性的具体技术要求。为保证乘用车列车的运行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乘用车拖挂挂车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鉴于目前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噪声控制的标准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之中,且国家环保部门正在制定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系列标准,修订后的 GB7258仅定性地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机动车车外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未直接引用相关标准的名称及年号,机动车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

4、修订后的 GB7258 未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制动性能、前照灯发光强度和照射位置等作出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

5、鉴于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修订后的GB7258 明确 GB7258 不适用于叉车。叉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7258-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