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布

2012-08-28 09:56:03 字体放大:  

12.8.8 气瓶不允许直接安装在驾驶室、载人车厢和货箱内。当不得不安装在上述部位时,必须设置防护罩并将气瓶与驾驶室或载人车厢有效分离。隔离装置应有很强的防护功能,当车辆受到冲撞时,隔离装置应能有效地防止气瓶冲入驾驶室或载人车厢或货箱内。

12.8.9 气瓶的安装和保护罩的设置,应能保证气瓶集成阀的正常操作和检查。

12.8.10 手动截止阀和调压器应符合有关规定。手动截止阀应安装在气瓶到调压器之间易于操作的位置,阀体不允许直接安装在驾驶室内。

12.8.11 气瓶至调压器之间应安装滤清装置,并易于检查、清洗和更换。

12.8.12 高压管路的特殊部位(如相对移动的部件之间)应采用柔性管线,其余部位应采用刚性管线。

12.8.13 刚性高压管路应排列整齐、布置合理、固定有效,不允许与相邻部件碰撞和摩擦,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管接头应得到有效的保护,高压管接头应安装在能看得见且操作者易于接近的位置。

12.8.14 所有管路接头处均不应出现漏气现象,检验方法见附录 E 。

12.9 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允许指向车身右侧。

12.10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机动车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

12.11 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 GB 19151 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12.13 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 m的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前保险杠。

12.14 机动车的货箱或其它载货装置,其构造应保证安全、稳妥地装载货物。

12.15 货车货箱(自卸车、装载质量 1000 kg 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 mm的安全架。

12.16 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箱前部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安全架,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至少 800 mm。

12.17 驾驶员和货物同在一个车厢内的厢式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12.18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

12.18.1 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

12.18.2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

12.18.3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上应装有防止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12.19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12.19.1 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 GB 11567.1 的规定。

12.19.2 货车列车的货车和挂车之间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12.19.3 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 GB 11567.2 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

注: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12.20 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

12.21 三轮汽车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正常起动和运行过程中可能触及的,且在环境温度为(23±3)℃下测定温度大于 80 ℃ 的热表面应有永久性联结或固定(不使用工具无法拆卸)的防护装置或挡板。

12.22 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传动皮带、风扇、起动爪和动力输出轴等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并应符合 GB 10395.1 的规定。三轮汽车的踏板、脚踏板必要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13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13.1 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 GB/T 3181 规定的 R03 大红色。

13.2 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符合规定的图案。

13.3 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 GB/T 3181 规定的 Y07 中黄色,其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

13.4 警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有关规定。

13.5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应装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装置,各装置应布局合理、固定可靠。

13.6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警报器应符合 GB 8108 的规定,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应符合 GB 13954 的规定,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应固定可靠。

14 机动车环保要求

14.1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4.2 机动车车外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4.3 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不应大于 90 dB(A),其检验方法见附录 F 。

14.4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4.5 客车以 50 km/h 的速度匀速行驶时,客车车内噪声不应大于 79 dB(A),其检验方法按 GB/T 18697—2002 的规定执行。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

A1 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检验宜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对于无法在车速表检验台上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的机动车(如全时四轮驱动汽车、具有驱动防滑控制装置的汽车等)可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

A2 将被测机动车的车轮驶上车速表检验台的滚筒上使之旋转,当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为40km/h时,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 32.8km/h ~ 40km/h 范围内为合格。

当车速表检验台速度指示仪表的指示值(V2)为 40km/h 时,读取该机动车车速表的指示值(V1),当V1的读数在 40 km/h ~ 48 km/h 范围内时为合格。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