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布

2012-08-28 09:56:03 字体放大:  

12.5 乘用车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12.6 安全出口

12.6.1 车长小于6 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12.6.2 车长不小于 6 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它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12.6.3 安全门应满足下列要求:

12.6.3.1 安全门的净高不应小于 1250 mm ,净宽不应小于 550 mm 。

12.6.3.2 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 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同时还应设有开启报警装置。若在安全门打开时能提供不小于550 mm的自由通道,则开度不小于100°的要求可不满足。

12.6.3.3 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300 mm ,不足 300 mm 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

12.6.3.4 安全门应有锁止机构且锁止可靠。安全门关闭时应能锁止,且在车辆正常行驶情况下不会因车辆振动、颠簸、冲撞而自行开启。

12.6.3.5 安全门不用工具应能从车内外很方便地打开车门,门外手柄应设保护套,且离地面高度(空载时)不应大于1800 mm。

12.6.4 安全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12.6.4.1 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不应小于(3×105)mm2,且能内接一个 400mm×600mm(对车长不大于7m的客车为330mm × 500mm)的椭圆;若安全窗位于客车后端面,则其面积不应小于 (4×105)mm2,且应能内接一个 500mm×700mm的矩形。

12.6.4.2 安全窗应采用易于迅速从车内、外开启的装置;或采用安全玻璃,并在车内明显部位装备击碎玻璃的手锤。

12.6.4.3 安全顶窗应易于从车内、外开启或移开。安全顶窗开启后,应保证从车内外进出的畅通。弹射式安全顶窗应能防止误操作。

12.6.5 标志

12.6.5.1 每个安全出口应在其附近设有“安全出口”字样。

12.6.5.2 乘客门和安全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其附近标有清晰的符号或字样,并注明其操作方法,字体高度不应小于 20mm。

12.7 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

12.7.1 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

12.7.2 燃料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机动车晃动时不漏油。

12.7.3 机动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及装用单缸柴油机的汽车除外)的燃料系统不允许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器或喷油器供油。

12.7.4 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允许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 300 mm 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外部可能产生火花的电气开关 200 mm 以上。车长大于 6 m 的客车的燃料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排气管的任一部位 300 mm 以上。

12.7.5 汽车燃料箱各部分不允许前伸至前置汽油发动机的前端面。车长大于 6 m 的客车燃料箱距客车前端面不应小于 600 mm ,距客车后端面不应小于 300 mm 。不允许用户加装燃料箱。

12.7.6 机动车燃料箱的通气口和加油口不允许设置在有乘员的车厢内。

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

12.8.1 气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应有有效的安全保护结构措施,以防止气体泄漏,如高压过流保护装置。

12.8.2 对于两用燃料汽车,应设置燃料转换系统并安装燃料转换开关。在燃料控制上,应具有当发动机突然停止运转时,即使点火开关打开也能自动切断气体燃料供给的功能。燃料转换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作,其档位标记应明显,能分别控制供油、供气两种状态。气体燃料和汽油电磁阀的操作均应由燃料转换开关统一控制;当电流被切断时,电磁阀应处于“关闭”位置。

12.8.3 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压缩天然气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其它车用高压天然气专用管路;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高压管路应采用液化石油气专用管路。

12.8.4 气瓶应被安全地固定在车上,安装气瓶的固定座应具有阻止气瓶旋转、移动的能力,固定座应便于拆装工作。气瓶安装后其强度和刚度不允许下降,车架(车身)结构强度也不应受影响。

注: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和车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等统称为“气瓶”。

12.8.5 气瓶安装位置应远离热源,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在任何情况下,气瓶及其所有高压管路和高压接头与发动机排气管和传动轴的任何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允许小于75 mm;当两者的距离在75 mm~200 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12.8.6 气瓶应安装在通风位置或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12.8.7 气瓶与汽车后轮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00 mm。气瓶安装在汽车车架下时,气瓶下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且气瓶及其附件不允许布置在汽车前轴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