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布

2012-08-28 09:56:03 字体放大:  

运输机组标定功率>18 kW- 8 000-- 6 000-

标定功率≤18 kW6 000 b 6 000- 5 000 b 5 000-

a 四灯制是指前照灯具有四个远光光束;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b 允许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8.4.7.1 在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上时,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 0.7H~0.9H (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它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 0.6H~0.8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不允许超过 170mm,向右偏不允许超过 350 mm。

8.4.7.2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装用的前照灯近光光束的照射位置,按照上述方法检验时,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不允许大于 0.7H ;水平位置要求,向右偏移不允许超过 350mm,不允许向左偏移。

8.4.7.3 在检验前照灯远光光束及远光单光束灯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 10m 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9H~1.0H ,对其它机动车为 0.8H~0.95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允许超过 170mm ,向右偏不允许超过 350mm ,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允许超过 350mm 。

8.4.7.4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见附录 D 。

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

8.5.1 喇叭性能要求

8.5.1.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其工作应可靠。

8.5.1.2 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 2 m、离地高 1.2 m处测量时,其值对发动机最大净功率为 7 kW 以下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为 80 dB(A)~112 dB(A),对其它机动车为 90 dB(A)~115 dB(A)。

8.5.2 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电器导线应具有阻燃性能,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装设绝缘套管。

8.5.3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装有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水温表(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其它汽车应装有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电流表(或电压表、充电指示灯)、燃料表(对气体燃料汽车为气量显示装置,对电动汽车为动力蓄电池电量显示装置)、车速里程表和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报警灯)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还应装有气压表。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车速里程表。

8.5.4 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个别未经过电源总开关的线路(如危险警告信号线路)应设置保险装置。

8.5.5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安装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装置;安装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19056 的有关规定。

8.5.6 无轨电车的电器要求

8.5.6.1 无轨电车在正常操作下,应能起动平稳、加速均匀。

8.5.6.2 牵引电动机在各种工况下,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最大不允许超过 1.5 级,无异响,绝缘性能良好。当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 75%~90% 时,无轨电车的总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3 MΩ ;相对湿度在 90% 以上时不应小于 1 MΩ。

8.5.6.3 集电头应动作灵活,当距地面高度在 4.2 m~6.0 m 时,集电器应能正常工作。当集电头脱离触线时,驾驶室应发出音响信号。集电头自由升起的最大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 7.0 m。集电头与集电杆之间应有耐水电气绝缘,并应有带绝缘子的安全绳箱或其它安全措施。当集电杆与线网两根触线非正常接触时,应能防止短路。

8.5.6.4 线网在标准高度时,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 80 N~100 N 范围内调节,行驶中集电头在触线上滑行不应产生火花;经分、并线器及交叉器等时,不应产生严重火花。

9 行驶系

9.1 轮胎要求

9.1.1 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乘用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1.6mm ,其它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3.2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允许小于 1.6mm 。

9.1.2 轮胎胎面不允许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9.1.3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允许有长度超过 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9.1.4 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出厂规定。

9.1.5 机动车转向轮不允许装用翻新的轮胎。

9.1.6 机动车所装用轮胎的速度级别不应低于该车最高设计车速的要求。

9.1.7 双式车轮的轮胎的安装应便于轮胎充气,双式车轮的轮胎之间应无夹杂的异物。

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乘用车备胎规格与该车其它轮胎不同时,应在备胎附近明显位置(或其它适当位置)装置能永久保持的标识,以提醒驾驶员正确使用备胎。

9.2 轮胎负荷不应大于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具有轮胎气压自动充气装置的汽车,其自动充气装置应能确保轮胎气压符合出厂规定。

9.3 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总质量不大于 3500 kg 的汽车不应大于 5 mm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不应大于 3 mm ;其它机动车不应, 大于 8 mm 。

9.4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100 km/h 的机动车,其车轮的动平衡要求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9.5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9.6 悬架系统各球关节的密封件不允许有切口或裂纹,稳定杆应连接可靠,结构件不允许有变形或残损。钢板弹簧不允许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同一轴上的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相同,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无裂纹且不允许拼焊。钢板弹簧卡箍不允许拼焊或残损。

9.7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减振器不允许有明显渗漏油现象。

9.8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 100 km/h 且轴荷不大于 150, , , 0 kg 的乘用车,其悬架特性应符合 GB 18565 的有关规定。

9.9 车架不应有变形、锈蚀和裂纹,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

9.10 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9.11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应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应松旷或移位。

10 传动系

10.1 离合器

10.1.1 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允许有异响、抖动或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10.1.2 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10.1.3 离合器彻底分离时,踏板力不应大于 300N(拖拉机运输机组不应大于 350N),手握力不应大于 200N。

10.2 变速器和分动器

10.2.1 换档时齿轮应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和倒档锁装置应有效,不允许有乱档和自行跳档现象;运行中应无异响;换档杆及其传动杆件不应与其它部件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