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公布

2012-08-28 09:56:03 字体放大:  

表 5 应急制动性能要求

机动车类型制动

初速度

km/h制动距离

m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允许操纵力不应大于

N

手操纵脚操纵

乘用车50≤38.0≥2.9400500

客车30≤18.0≥2.5600700

其它汽车(三轮汽车除外)30≤20.0≥2.2600700

7.14 台试检验制动性能

7.14.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7.14.1.1 汽车、汽车列车在制动检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 6 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 6 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

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表 6 的要求,测试时只允许乘坐一名驾驶员。

检验时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 7.13.1.3 的规定。

表 6 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机动车类型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轴制动力与轴荷 a的百分比

空载满载前轴后轴

三轮汽车≥45—≥60 b

乘用车、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的货车≥60≥50≥60 b≥20 b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60≥50≥60 b——

摩托车——≥60≥55

轻便摩托车——≥60≥50

a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时应按动态轴荷计算。

b 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7.14.1.2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应大于 20% ,对后轴(及其它轴)在轴制动力不小于该轴轴荷的 60% 时不应大于 24%;当后轴(及其它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 60% 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应大于该轴轴荷的 8% 。

7.14.1.3 汽车的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60 s ;汽车列车和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的制动协调时间不应大于 0.80 s 。

7.14.1.4 汽车车轮阻滞力要求:进行制动力检验时各车轮的阻滞力均不应大于车轮所在轴轴荷的 5%。

7.14.2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当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机动车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不应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为不小于 15%)。

7.14.3 当机动车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 7.13 规定的路试检验进行复检,并以满载路试的检验结果为准。

7.15 机动车制动性能检验方法见附录 C 。

7.16 汽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不应大于 0.80 s 。

8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它电气设备

8.1 基本要求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允许因机动车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除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安装使用的标志灯具外,其它外部灯具不允许闪烁。

8.2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

8.2.1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应符合 GB 4785 的规定。

8.2.2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安装应符合 GB 18100 的规定。

8.2.3 三轮机动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应设置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正三轮摩托车还应设置后雾灯。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光色应符合 GB 4785 有关规定,其数量、位置、最小几何可见度等参照 GB 4785 执行。

8.2.4 其它机动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等参照 GB 4785 执行。

8.2.5 机动车必须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 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反射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后方 150m 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8.2.6 空载高大于 3.00m 或宽度大于 2.10m 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

8.2.7 总质量不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 10m 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 3500kg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 50%。

8.2.8 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技术规范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 GA 406 的规定。

8.2.9 牵引杆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前白后红的标志灯,其高度应比牵引杆挂车的前栏板高出 300mm~400mm ,距车厢外侧应小于 150 mm。

8.2.10 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它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

8.3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8.3.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挂车标志灯(若安装)、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

8.3.2 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 100m 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 3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 3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 20m 处应能看清牌照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8.3.3 对称设置、功能相同的灯具的光色和亮度不应有明显差异。

8.3.4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允许干扰其它线路的正常工作。

8.3.5 驾驶区的仪表板应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护板,车内照明装置及其在风窗玻璃、视镜、仪表盘等处的反射光线不应使驾驶员眩目。

8.3.6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且不应眩目。

8.3.7 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

8.3.8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均应具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其操纵装置不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对于牵引挂车的汽车,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 1.5 Hz ± 0.5 Hz ,起动时间不应大于1.5s。

8.3.9 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仍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车厢灯和门灯不应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它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8.4 前照灯

8.4.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应保持稳定。

8.4.2 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8.4.3 前照灯的远、近光灯上下并列设置时,近光灯应位于上侧,其它情况下近光灯应位于外侧。

8.4.4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允许眩目。

8.4.5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 GB 4599、GB 5948及GB19152的规定。

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 7 的要求。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表 7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 单位为坎德拉

机动车类型检查项目

新注册车在用车

一灯制两灯制四灯制 a一灯制二灯制四灯制 a

三 轮 汽 车 8 000 6 000-6 000 5 000-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汽车-10 000 8 000- 8 000 6 000

其 他 汽 车-18 00015 000-15 00012 000

摩 托 车10 000 8 000-8 000 6 000-

轻便摩托车 4 000--3 000--

拖 拉 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