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检验时发动机应脱开。
7.13.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7.13.1.1 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对空载检验的制动距离有质疑时,可用表 3 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停住时止机动车驶过的距离。
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机动车的任何部位(不计入车宽的部位除外)不允许超出规定宽度的试验通道的边缘线。
表 3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制动
初速度
km/h满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
m空载检验制动
距离要求
m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20≤5.02.5
乘用车50≤20.0≤19.02.5
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30≤9.0≤8.02.5
其它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50≤22.0≤21.02.5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30≤10.0≤9.03.0
两轮摩托车30≤7.0——
边三轮摩托车30≤8.02.5
正三轮摩托车30≤7.52.3
轻便摩托车20≤4.0——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20≤6.5≤6.03.0
手扶变型运输机20≤6.52.3
7.13.1.2 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汽车、汽车列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及制动稳定性要求应符合表 4 的规定,且制动协调时间对液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35 s,对气压制动的汽车不应大于 0.60 s ,对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不应大于 0.80 s 。对空载检验的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有质疑时,可用表 4 规定的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进行。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式中: 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单位为米每平方秒(m/s2 );
——试验车制动初速度,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0.8 ,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0.1 ,试验车速,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试验车速从 到 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试验车速从 到 之间车辆行驶的距离,单位为米(m)。
制动协调时间: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机动车减速度(或制动力)达到表 4 规定的机动车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表 6 所规定的制动力)的 75% 时所需的时间。
表 4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机动车类型制动
初速度
km/h满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空载检验
充分发出的
平均减速度
m/s2试验通道宽度
m
三轮汽车20≥3.82.5
乘用车50≥5.9≥6.22.5
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低速货车30≥5.2≥5.62.5
其它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汽车50≥5.4≥5.82.5
其它汽车、汽车列车30≥5.0≥5.43.0
7.13.1.3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乘用车 ≤500 N ;
其它机动车 ≤700 N 。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600 kPa ;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 乘用车 ≤400 N ;
其它机动车 ≤450 N 。
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400 N,手握力不应大于 250 N。
三轮汽车、正三轮摩托车和拖拉机运输机组检验时,踏板力不应大于 600 N 。
7.13.1.4 汽车、汽车列车在符合7.13.1.3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下的路试行车制动性能若符合 7.13.1.1 或 7.13.1.2, 即为合格。
7.13.2 应急制动性能检验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按表 5 所列初速度进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急制动性能应符合表 5 的要求。
7.13.3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机动车在坡度为 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 1.2 倍以下的机动车为 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 0.7 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应少于 5 min 。对于允许挂接挂车的汽车,其驻车制动装置必须能使汽车列车在满载状态下时能停在坡度为 12% 的坡道(坡道上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应小于 0.7)上。
检验时操纵力按 7.4.2 规定。
注:在规定的测试状态下,机动车使用驻车制动装置能停在坡度值更大且附着力符合要求的试验坡道上时,应视为达到了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