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检测法规:轴(轮)重仪检定规程

2012-08-06 16:18:22 字体放大:  

汽车检测法规:轴(轮)重仪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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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轴(轮)重仪的检定。

一 概 述

轴(轮)重仪是各种机动车辆检测站,用于分别测量机动车辆前后(或左右)轴(或轮)荷分布情况的称重仪器。它由承载台板、传感器和显示仪表等部分组成,安置在承载台板上的车轴(或轮)的载荷,通过传感器输出信号,经处理后在显示仪表上显示。

轴(轮)重仪根据结构形式分为移动式、固定安装式和组合式(与其它检测设备组合成一体)。根据测量性能,只能测量轴载荷的称为轴重仪;可分别测量左、右轮载荷,也可显示整个车轴载荷的称为轮重仪。

二 技术要求

1 外观及性能

1.l 轴(轮)重仪应有清晰的铭牌,标有型号、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和额定载荷。

1.2 各种开关、按钮、旋钮、插座都应有明显文字或符号标志,操作灵活可靠。承载台面在不均衡受力时无起翘现象。

1.3 仪表显示清晰,无影响读数的缺陷。数字显示应在5s内稳定,示值保留时间不少于8s。指针式仪表指针回转应平稳,不应有跳动、卡住和阻滞现象。

1.4 配有打印装置或在配置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机动车辆检测站中的轴(轮)重仪,其打印值或计算机显示值与仪表显示值都应符合示值误差要求,而且它们之间的差值不得超过示值误差。

2 空载变动性和零点漂移

2.1 空载变动性不大于0.1%(F.S)。

2.2 数显式轴(轮)重仪30min的零点漂移不应超过0.1%(F.S)。

3 示值误差和鉴别力阈

3.1 示值误差

测量值不大于4%(F.S):± 5%。

测量值大于4%(F.S):± 2%。

3.2 鉴别力阈应不大于1.4d(对指针式仪表:当载荷改变1d时,指针的偏摆应不小于1d)。

3.3 轮重仪的左右台示值间差不应超过2%。

4 偏载误差

偏载误差不应超过2%。

5 重复性误差

重复性误差不超过示值误差绝对值的一半。

6 最大安全载荷

最大安全载荷为额定载荷的120%。

三 检定条件

7 检定时环境条件

7.1 温度:0-40°C。

7.2 相对湿度:不大于85%。

7.3 电源电压:220V±10%。

7.4 检定应在周围无影响测量的污染、振动、噪声和电磁干扰的环境下进行。

8 检定用仪器设备

8.1 砝码一组:0.l-12.5kg(0.lkg,0.2kg×2,0.5kg×2,lkg×2,2kg×2,5kg),准确度61级(M22)。

8.2 用砝码检定的。一组轴(轮)重仪50%(F.S)的磁码,准确度61级(M22)。

8.3 用传感器检定的。压力传感器测量范围不小于轴(轮)重仪50%(F.S),准确度为C3级。三次仪表不低于3000分度。反力架或载货汽车、千斤顶等检定用工具。

四 检定项目与检定方法

9 外观及性能检查

通过目测、手感检查,外观及性能应符合第1.1-1.3款要求。

10 空载变动性和零点漂移的检定

10.1 按仪器要求开机稳定后,调整零位。

10.2 用加载方式破坏其平衡状态,重复三次,每次卸载后示值应为零。其中最大的偏离零位值即为检定值,应满足第2.1款要求。

10.3 对数显式轴(轮)重仪,重新调整好零位,每隔lOmin观察一次,连续三次,每次零点漂移值均应满足第2.2款要求。

11 示值误差和鉴别力阈的检定

11.l 选取轴(轮)重仪4%,50%(F.S)(对生产厂新制造轴(轮)重仪必须增加满量程测试点)以及常用轴(轮)重值等测试点(总计不少于5点)逐级加载,重复三次。

11.2 示值误差的检定

11.2.1 用砝码检定。

按选定测试点加载砝码,示值误差按下式计算:

△i=(xi-mig)100%/ mig

式中:△i--第i测量点示值误差;

xi--第i测量点轴(轮)重仪三次示值的平均值(N);

mi--第i测量点加载砝码质量值(kg);

g--检定地区重力加速度(m/s2)。

11.2.2 用传感器检定。

当现场检定条件有限时,允许采用传感器检定。详细方法见附录1“用传感器检定轴(轮)重仪”。

11.2.3 以上各测量点示值误差均应符合第3.1款要求。

11.2.4 对配有打印装置或在配置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机动车辆检测站中的轴(轮)重仪应按第1.4款要求检定。

11.3 按上述步骤,在4%,50%(F·S)测试点时,逐步增加1d,1.1d,1.2d,1.3d,……载荷,观察示值改变1d时增加的载荷值。然后逐步减少1d,1.1d,1.2d,1.3d,,……载荷,观察示值改变1d时减少的载荷值。对指针式仪表,当改变1d载荷时观察指针的偏摆值。本项检定结果应符合第3.2款要求:

11.4 对轮重仪左、右台分别检定,均应满足要求,且左、右台相同载荷时的示值间差应满足第3.3款要求。

11.5 对配有打印装置或在配置计算机控制系统的机动车辆检测站中的轴(轮)重仪,示值误差检定结果应符合第1.4款的要求。

12 偏载误差的检定

按10%(F·S)载荷,分别加载在偏离承载台板中心约三分之一板宽的两个位置上,两次示值的差值与该载荷值之比应符合第4条要求。

13 重复性误差的检定

重复性误差的检定,在示值误差检定的同时进行。相同载荷的轴(轮)重仪三次示值的最大间差与该检定点载荷值之比值为检定值。各测量点的检定结果均应符合第5条要求。

14 最大安全载荷的试验

14.1 对生产厂新制造轴(轮)重仪,应做本项试验。本项试验在示值误差检定前进行。

14.2 在承载台板上逐步加载至120%额定载荷,静压10min,再逐步卸荷至零。

14.3 经最大安全载荷试验后的轴(轮)重仪,应按第1-5条检定,均应符合要求。

五 检定结果处理和检定周期

15 经检定合格的轴(轮)重仪出具检定证书。检定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并证明不合格项目。

16 轴(轮)重仪的检定周期一般为1年。

附 录

附 录1

用传感器检定轴(轮)重仪

1 按图所示安置反力架、压力传感器及千斤顶等。

通过千斤顶施加载荷,在压力传感器示值达到测试点时,读取轮重仪示值。按下式计算轮重仪示值误差:

△i=(xi-Ai)100%/ Ai

式中:△i--第i测量点示值误差;

xi--第i测量点轴(轮)重仪三次示值的平均值(应去除压力传感器、千斤顶、衬板等载荷值)(N);

Ai--第i测量点时压力传感器仪表示值(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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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轴(轮)重仪台面上依次叠放千斤顶及压力传感器,再使汽车压在传感器上,并保持压力通过传感器轴线垂直作用在承载台板上。通过汽车上加载不同重物及改变千斤顶作用力,读取压力传感器及轴(轮)重仪示值,按上式计算轴(轮)重仪示值误差。

附 录2

轴(轮)重仪检定记录(略)

附 录3

检定证书(背面)格式(略)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程由上海市检测技术所、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鲍国华(上海市检测技术所)

倪保南(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茅庆潭(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

本规程参加起草人:卞汝锦(上海市检测技术所)

张伟平(上海市检测技术所)

孙立宇(上海市检测技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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