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体现

2012-11-22 10:33:02 字体放大:  

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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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对抗辩事由的举证上,主要体现在以下:

1、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机动车一方不仅应该证明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是唯一原因,自己没有过错。

2、受害者的过错。按照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观上的过错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事故是受害者自己故意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机动车一方应是能够免除责任的。《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如果在此情况下仍要求机动车一方赔偿,是显失公平的。当然如果其中有受害者的故意,机动车一方自己也有过失,机动车一方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受害者有过失,则会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 过失相抵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如日本,“现行民法”第217条第1项规定: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④。过失相抵是根据受害者的过失大小来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份额, 是为贯彻公平理念,合理分担责任。避免将自己过失造成的损害赔偿后果转嫁给他人。因为在受害人有过失时,如果仍然要求车辆所有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是显失公平的。另外,将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也实际上会发生考虑受害人的过失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法律后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处置之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已直接就此做了规定。

3、第三者的过错。如果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受害者完全可以要求第三者予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第三人承担责任,机动车是应该免责的。但如果此时第三人无赔偿能力,如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则导致受害者的损失实际无法得到落实,而此时相对来讲,由于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经济条件较好,赔偿能力较强,并且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性保险,因此让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对受害者更为有利。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确定责任主体时,应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第三人无能力赔偿时,让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垫付责任,在垫付之后,再由机动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向第三者追偿。从而体现对受害者的保护。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举证第三者的过失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动车一方应该是能够相应减轻责任的。如:第三人的原因致使机车一方紧急避险导致交通事故,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紧急避险完全由于第三人引起,自己无任何过错,则机动车一方不应该承担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紧急避险由于第三人引起,自己仅仅存在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亦相应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