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实施《梅州市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2012-08-03 18:37:59 字体放大:  

梅州实施《梅州市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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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2] 18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市局就如何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文件精神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迅速组织学习和贯彻,认真领会《办法》精神,并利用各种形式向广大机动车主宣传《办法》。

二、积极与当地政府及协税护税单位联系,协调各项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主动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尽快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与有关部门进行磋商,达到共识,把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认真做好其他实施前期工作

(一)建立机动车税务登记电脑档案。各地必须充分利用交通、公路及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机动车资料,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建立机动车税务登记电脑档案。

(二)各地应结合自身实际,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公安交警等部门的服务大厅设置办理机动车税收业务的窗口。

(三)由于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涉及到的税务登记、纳税核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免税认定、纳税查询及《机动车纳税证明》开具等均须使用计算机操作,因此,必须将所有进行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的计算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进行联接。

四、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界定

(一)机动车税收管辖实行“车籍所在地属地征管”原则,即机动车税收由车籍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按照梅地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梅江征收管理分局管辖的梅县属单位的机动车税收由梅江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征收税款入梅县库。

(三)凡在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入户手续的汽车,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由梅江征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并凭完税凭证到车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一)凡在梅州市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车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登记。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登记。

(二)车船使用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到12月,纳税人必须在机动车年审之前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时,必须提供《机动车行使证》(原件),如果是办理入户的机动车,则须提供《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原件)。

(四)征收人员必须将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与机动车税收征管电脑档案进行核对后进行税款征收,如该机动车无税收征管电脑档案资料,必须告知纳税人持有关证件到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

(五)企业拥有的机动车,包括企业自用、私人承包和挂靠企业的机动车,统一由企业申报缴纳税款。

(六)办理车船使用税免税手续的单位,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机动车行使证》(原件)和单位证明。

六、营运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一)从事机动车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已领取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发给税务登记证;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进行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公安交警及交通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登记。

(二)从事机动车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每月10日前申报缴纳营业税等地方税、费。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不得提前征收税款。

(三)除帐户健全,并能真实反映经营情况的运输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市局规定的最低定额标准,但可以根据机动车的实际经营情况上调定额。

(四)实行查帐征收税款的企业,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照实际营业运输收入申报缴纳税款。

(五)个人承包和挂靠企业的机动车,由企业在每月10日前按照定额统一申报缴纳税款。

(六)从事机动车营业运输的个人,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照定额申报缴纳税款。

(七)领购运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清缴发票,发票开具金额未超过定额的,按照定额征收税款;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定额的,按照发票开具金额征收税款。

(八)单位和个人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原则上按照交通部门核定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确定“营运”或“非营运”。对无法确认使用性质的机动车,一律按照规定征收税款。

(九)从事机动车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公路部门办理报停手续后,必须持《报停单》到税务部门办理停业手续。

七、《机动车纳税证明》管理若干规定

(一)《机动车纳税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并参照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办理机动车入户、年审、转让和报废手续之前,必须先行到税务机关开具《机动车纳税证明》。

(三)税务机关通过查阅“机动车征管电脑档案”确定机动车的纳税情况。如果是营业税应税机动车,必须核实该机动车上年年审月份到当年年审月份(不含当月)止(共12个月)的营业税等应纳税、费是否已经缴纳;如果是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应税机动车,必须核实该机动车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是否已经缴纳;如果是免税机动车,必须核实是否已办理免税手续。

(四)经核实已经缴纳各项应纳税、费或已经办理免税手续的机动车,税务机关给予开具《机动车纳税证明》;经核实未缴或者少缴税、费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缴税、费后再给予开具《机动车纳税证明》;经核实未办理免税手续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后再给予开具《机动车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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