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1批)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有关规定,现对通过技术审查、拟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1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部汽车运输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10-62079577,传真:010-82011829,电子邮箱: atestsc@rioh.cn。
附件: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21批)
201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