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校车停靠须停车等待不避让校车1次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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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运温馨校车穿越胶州湾大桥。公安部新规将为校车保驾护航。
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里只有12分,根据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不按规避让校车将一次记6分,这条保障校车安全的规定让不少青岛市民犯起了嘀咕—— 字面意思简单的&ldq uo;避让”却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实际上,避让校车的规定并不新鲜,但由于缺少对“避让”与“不避让”的判断细则,使得避让校车这条规定基本成了一纸空文。
避让校车非首次提出
公安部第123号令中对驾驶证的管理上,增加的多条交通违法处罚和提高的交通违法处罚标准,无疑是市民最为关注的一方面,其中涉及到校车安全的主要有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记者了解到,在校车管理上 ,“避让校车”的规定实际上并不是首次提出。在今年4月份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二条中就明确规定了“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而此次123号令中,则是将不避让校车的处以记6分的处罚。
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如何执行市民犯迷糊
尽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应该如何避让校车,也规定了不避让校车的处罚,但实际上却少有车辆能够按照这一规定来避让校车,特别是对普通市民来说,如何避让、什么叫不避让,似乎成了个糊涂账。“前边校车停了,我就必须在这停车等着?”市民江先生说,他此前知道要避让校车,但对如何“避让”并不了解,“保证校车和学生安全我可以理解,不过校车往往也都是在早晚交通高峰时出行,校车一停下后边和相邻车道的车都必须停车,那不堵车更厉害了?”“避让校车”的规定早已出台,但实际上却一直处境尴尬。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作为交通管理和处罚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交警部门对任何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都必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但就目前而言,交警部门无权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不避让校车的行为作出处罚,而同时,也没有其他执法部门有权对此行为作出处罚,“避让校车”的规定,也就成了有规定 、没法管的一纸空文,避不避让、遵不遵守,只能靠驾驶员自觉。
而这一尴尬处境有望随着公安部123号令实施后得到改变。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在2013年1月1日后,岛城交警部门将根据上级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来执行具体的新规定,届时不避让校车的行为就成了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就可以依法处置。“尽管增加了处罚标准,但还需要在规定上进一步细化 。”山东文凡律师事务所孙东清律师认为,在避让与不避让的问题,最为关键的一点,还是需要对“避让行为”进行细化规定 ,如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样,需要作出详细的取证、处罚等细则。而缺少细节就会出现在是否“避让”的情况上出现分歧,比如飙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如何来详细界定飙车行为、如何取证这一行为,目前还不够清晰。
校车标牌须前后车窗各一个
公安部修订发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规定和《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124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123号令对校车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校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记6分等14个涉及校车管理的记分项;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行为记12分。
校车审查 校车使用许可须报政府批
124号令明确参与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职责和事项。
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交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于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申请资料和行驶线路、时间和停靠站点。
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须放前后车窗处
124号令规范校车标牌核发条件和程序。规定对政府批准校车使用许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发放校车标牌,并在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校车标牌记载了校车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
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以方便各部门加强校车日常管理。
校车司机 校车驾驶人每年参加教育
124号令规定了校车驾驶人需要满足的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是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是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是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是无犯罪记录;六是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另外,124号令对校车驾驶人日常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校车驾驶人要每年参加审验教育。规定校车驾驶人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